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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我国国有企业也不断发展,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更是较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很多领域出现了大型国有垄断型企业。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国有垄断型企业的逐利冲动在不断增长以及企业效率的降低。在我国,国有垄断型企业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和非正式的行为规范的约束,造成企业漠视其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情况越来越多,企业诚信缺失、推卸基本保障性责任、企业员工职业病频发、企业员工间收入差距与行业间企业收入差距拉大、冗员冗费、铺张浪费、国企负责人奢侈的职务消费等问题,不仅阻碍了国有垄断型企业本身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所以,此时通过探讨国有垄断型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构造对国有垄断型企业的立体监督体系有着现实的必要性,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来论述国有垄断企业接受公众监督的社会责任。第一部分介绍企业社会责任基本理论,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定义、内涵、外延及其发展历史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基本的论述,为本文论述的问题提供视角和基本理论。第二部分论述国有垄断型企业接受公众监督社会责任,该部分介绍了国有垄断型企业的定义、内涵和外延,划定本文所指对象的范围,此外还概括了国有垄断型企业的特征和性质,通过对国有垄断型企业特征和性质的分析,得出国有垄断型企业的性质决定其必须承担接受公众监督社会责任的结论,并对国有垄断型企业接受公众监督的社会责任进行定义。本文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国有垄断型企业接受公众监督社会责任的必要性,从国有垄断型企业的经济地位、我国的基本国情、提高国有垄断型企业竞争力以及国有垄断型企业公益化改革需要等方面进行分析,突显国有垄断型企业接受公众监督社会责任对于公民、企业、政府和国民经济的意义。本文第四部分讨论了国有垄断型企业履行接受公众监督社会责任的可行性,主要介绍了企业接受公众监督的社会责任国内外立法及研究现状、我国经济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化改革现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以及公众法律意识问题,通过对这几个问题的论述论证国有垄断型企业履行接受公众监督的社会责任具有实现的条件。最后一部分对强化与监管国有垄断型企业履行接受公众监督社会责任提出法律建议,主要内容包括打破国有垄断型企业在法律适用中的特权、确认与强化公众的主体资格、确立公众监督的原则、扩大公众监督的内容、强化公众监督途径等五个方面,力求通过这些措施强化和督促国有垄断型企业履行接受公众监督社会责任,最终实现国有垄断型企业公益化改革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