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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研究的范畴非常广泛,古德莱得(Goodlad,1979)认为课程作为一个研究范畴,包括实质性(substantive)、政治-社会性(political-sociai)和技术-专业性(technicai-professional)三个研究范畴,其中政治-社会性属于课程决定/决策的范畴。贝哈(Behar)1994年曾把整个课程领域分为11个部分,课程政策是这11个部分中的一个部分。课程政策规定着课程的性质,关系到课程的决策,制约着课程的设计和实施,对整个课程的改革有着重大的影响。我国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行三级课程管理政策。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课程政策研究比较薄弱,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课程政策,尤其是地方课程政策的研究。本研究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文献分析、逻辑思辩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地方课程政策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研究,以求丰富我国的课程政策研究,并为我国正在进行的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供决策咨询。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前言。提出本研究的缘由、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 第一部分,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发展历程与地方课程的产生。这一部分对我国基础教育课程政策的发展历程划分三个阶段:“国家模式”发展阶段;“国家+地方模式”发展阶段和“国家+地方+学校模式”发展阶段。伴随着课程权力的不断下放,迫切需要加强对地方课程政策研究。 第二部分,地方课程政策的本质及意义。课程政策是一个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社会秩序和教育范围内,为了调整课程权力的不同需要,调控课程运行的目标和方式而制定的行动纲领和准则。在本质上是决定谁可以拥有课程权力,拥有多少课程权力的规定。从现象形态上说,地方课程政策就是政府关于课程领域政治措施的政策文本或者政策文本的总和。从本体形态来看,地方课程政策是课程利益的分配,它是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在一定社会秩序和教育范围内,为了调整课程权力的不同需要,调控课程运行的目标和方式而制定的行动纲领和准则。它主要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课程权力的规定。实行地方课程政策具有重大意义,主要包括促进课程决策与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顺应世界各国课程管理改革发展趋势和有利于地方课程资源的开发三个方面。 第三部分,地方在课程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随着课程管理的职能从控制转向服务,地方在课程管理中不仅仅是中央课程政策的“中转站”和简单执行者,也不仅仅是整个学校课程管理的能动的主体,而是不可或缺的课程管理与开发的主体,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基础教育、课程开发和实施质量负有直接责任,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发挥着中央政府难以发挥的作用,是一个地方课程管理的主体。这样地方的职责和权限应相应地发生变化,对省和市、县的职责和权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第四部分,地方课程政策的条件保障。这一部分对地方课程政策的条件保障主要从七个方面进行了简要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