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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且在效力上采登记生效主义的原则。因此,不动产登记程序对于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起着制度保障的重要作用。房屋登记程序也不例外,它不仅是房屋产权得以有效设立的前提,而且也是保障房屋产权交易安全的必要手段。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薄、发证的程序进行,而登记审查则是其中的核心环节。对此,理论界与实务界均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而各方热议的焦点在于审查方式的确定上——形式审查抑或实质审查。业已实施的《物权法》及《房屋登记办法》虽然规定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但并未明确应采何种审查方式,由此便给房屋登记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审理造成了障碍。然而,理论界对此课题的研究也仅是浅尝辄止,相关问题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故本文拟从理论基础的阐述、私法理念的诠释、现状考察的分析及制度设计与完善的思考中,探寻适合我国国情的房屋登记审查方式。首先,笔者通过对域外不同登记制度之下审查方式的立法例进行考察,剖析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所依托的不同物权法律制度环境,揭示审查方式的选择与制度环境间的关系,并对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概念界定问题作出思考,为后续研究做好理论准备。然后,笔者以私权利的合理保护为视角,透过制度本身探寻制度设计背后的真义,即登记审查制度的建立以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为目的,而权利保护的合理性决定了登记审查方式的选择及审查的广度与深度。最后,笔者以此结论为根本出发点,针对我国房屋登记审查方式的立法、执法及司法现状,综合考量登记结果的准确性、审查成本的有效性及登记类型的特殊性,得出结论:我国房屋登记审查应采用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方式。此外,笔者还对审查范围的厘定及审查规则的制定提出具有可行性的建议,以期为今后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