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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法行政、服务行政、参与行政的背景下,运用行政合同达成行政管理目的已经成为我国实现行政管理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行政合同兼具行政性和契约性的双重特点,由于其具有契约性的特点,从而淡化了行政权力的命令与服从的色彩,使行政合同起到弱化行政权的效果,但是行政合同始终是以达成行政管理目的,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标。由此可见,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享有为了达成行政管理目的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优先权,而对于行政优先权制度的完善就成为行政合同理论和制度研究中的一个值得重点关注的问题。其中,行政优先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