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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的基本含义是当户以物作押从典当行借款,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其他合理费用后可赎回当物,过期不赎则为死当,典当行可获得当物所有权或以该物变价后优先受偿。典当的性质应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典当业在我国源远流长。其发展轨迹可概括为:“初见萌芽于两汉,肇始于南朝寺库,入俗于唐五代市井,立行于南北两宋,兴盛于明清两季,衰落于清末民初,复兴于当代改革”。1自1986年我国大陆恢复典当业以来,这一行业发展迅速,无论是典当行的数量、规模,还是典当物的品种、类型以及交易金额、交易对象等都较以往有较大提高和变化。典当已成为平民、中小企业获取灵活、便捷融资的重要渠道。典当业作为一种辅助性的融资手段,是银行业务有效和必要的补充。同时,它作为金融业中的边缘行业,又很容易被忽略,在其发展初期曾出现过典当行设立过滥现象,高息揽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虽然国家也在努力加强对典当行业的监管,但由于立法的欠缺,相关措施的不配套,现有制度还不能充分有效地保障、促进典当业的发展。此外,典当理论中尚存在很多争议,典当实践中也不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理论和实践中没能及时有效解决的困惑和难题,阻碍了典当业进一步规范地发展。因此,有必要对典当这一领域作深入地研究,在此基础上制订出科学、统一的典当法律和相关配套规定、措施,并建立起完善的、切实可行的监管体系,这样才能切实促进典当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融资功能。本文正是基于目前我国典当业发展现状,结合传统民法理论,试图从典当的内涵、性质、法律关系、与其他制度的比较等方面对典当理论作一些探讨,同时通过分析当今我国典当业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