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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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我国建筑领域中拖欠工程价款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条规定较为原则,为弥补《合同法》规定之不足,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2002]第16号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权利的效力和实现方式。但学术界仍对该权利的法律性质、效力、构成以及行使存在争议。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对该权利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本文主体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问题: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基础、立法模式、法律性质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通过上述分析,本文更倾向于将该权利定位于优先权。第二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制度分析:本文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要件和客体要件;将该权利的成立时间界定为施工合同的成立时间;并对该权利的行使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它权利的冲突及平衡:这部分主要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问题,当该权利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以相关方式来平衡各方利益,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第四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立法完善:这部分主要是对完善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提出一些建议,主要是建立该权利的预告登记制度、适度限制放弃该权利的行为、完善该权利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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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是民事法学中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之一。物权变动模式不同,无权处分的内涵也不相同。对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学者们各执己见,形成了不同的学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问题的立法规定过于简单、概念模糊,且与无权处分制度宗旨相背离。这些日益凸显的立法弊端导致了法律体系的矛盾和法律适用的冲突。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传统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变召唤着科学合理的无权处分制度的建立。在我国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