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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家庭的基础,而家庭又是构成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社会的稳定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影响。随着近些年社会快速发展、物质财富极大增加,人们的婚恋观也发生了变化,出现了“闪婚”“闪离”等社会现象,在河南省、天津市、厦门市等地也出现了“试离婚”的司法实践,但有了司法实践却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撑,这显然与当今的法治社会不相吻合,所以,将国外已经较为健全的别居制度“移植”到我国,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别居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共分4章:第1章,别居制度的概述。本章系统地介绍了别居制度的来源及历史发展过程,其由最初的宗教制度下离婚制度的一个替代品到后来渐渐摆脱宗教的束缚,发展成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直到今天仍为许多国家所采用。阐述了别居制度的内涵与特征及别居与分居、离婚的关系,使得我们能更好地理解别居制度的基本问题。第2章,域外别居制度比较分析。由于别居制度的产生有其独特的历史条件,我国历史上并不具备这一条件,所以要探讨这一制度的根源,就必须从有别居制度的国家入手,了解这一制度在国外发展变化的情况。本文例举了英美法主义和大陆法主义的别居制度的典型代表,并进行了比较分析。第3章,我国建立别居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我国虽然没有别居制度出现的历史条件,但社会的发展变化使得在我国需要设立这一制度以缓解因盲目离婚、草率离婚等原因导致的离婚率过高的现象。特别是随着一些地方司法实践中“试离婚”现象的出现,也迫切需要为其提供理论上的支撑。第4章,我国建立别居制度之法律构想。本章对在我国建立别居制度提出了基本的法律构想,希望对将来我国建立别居制度,完善婚姻家庭法律提供有效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