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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题意义与背景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各国竞相放松管制,倡导金融自由化,跨行业的金融控股公司纷纷涌现。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和金融业全球竞争的加剧已使实行混业经营以拓展盈利空间和增强竞争力成为不可回避的趋势。与此相应,发达金融市场国家如英国、日本均先后成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市场进行整体监管。一直高举分业监管旗帜的美国,也于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从事相对混业经营,并采取由美联储牵头,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各自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相应业务的所谓“功能监管”,并建立各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协商协调及冲突解决机制。在这种大趋势下,我国的金融经营和监管体制也不能不有所调整。在维持分业经营的基本界限不变的前提下,监管机构开始局部放松管制,尽管范围有限且条件严格,但也彰显出监管理念上的重大调整。真正转变的契机来自2003年底对银行法的修改。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条规定为金融混业经营和成立金融集团预留了空间。目前,尽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没有明确界定,但是金融控股公司已在事实上存在。2002年12月,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CITIC holding)正式挂牌, 2003年以来,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相继宣布经监管部门批准正式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信托公司由于资产规模有限定位于区域金融控股,目前湖南信托、吉林省信托都提出了建设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的口号。除此之外,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