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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此次修订,明确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方式的适用顺位,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作为商标侵权赔偿的首选赔偿方式。实际损失的赔偿方式,要求侵权人填补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害,使其恢复至侵权行为未曾发生时的状态。但是,此次修订并没有对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赔偿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订。所以,本文从我国商标侵权实际损害赔偿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有针对性地介绍美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实际损害的制度和规则,旨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地学习借鉴美国商标侵权实际损害的制度和规则。本文的结构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在我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实际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第一个问题是实际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合理。第二个问题是因果关系认定方法单一。第三个问题是我国商标侵权实际损害的计算方式不准确。第二部分介绍了美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实际损害的赔偿范围。包括销量流失的损失、价格侵蚀的损失、许可费的损失、商誉的损失以及纠偏广告费用。笔者分别介绍了每种损失的含义、认定方法并且列举了典型案例。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商标侵权案件中认定因果关系的理论和规则。介绍了认定事实因果关系时常用的Panduit规则、市场份额规则以及适用Panduit规则的前提。介绍了Rite-Hite案和King案中认定法律因果关系的可预见性规则。第四部分分析了美国商标侵权案件中实际损害常见的计算方法。包括比较分析法、参考文献法、回归分析法,并具体介绍了每种方法的适用。第五部分首先概括了美国商标侵权实际损害赔偿的理论、认定规则和计算方法对我国的启示,然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实际损害赔偿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