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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从西周六礼中的“纳征”开始,到随后的唐朝、元朝、明清时代,经历了从“礼”入法的转变。时至今日,虽然我国1950年以及1980年两部婚姻法对彩礼纠纷问题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仅在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中对彩礼返还纠纷规则做出了规定,但是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风俗,在民间盛行,尤其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彩礼和婚约甚至可以取代婚姻的缔结,由此可以看出彩礼根基之深。目前,我国对彩礼纠纷问题的规定主要是通过《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进行的。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为法官的判案提供了相应的依据,但是由于彩礼纠纷案件案情逐步复杂,案件的逐步丰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处理原则并不能满足当下中国的发展,也因此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为更好的解决彩礼纠纷问题,我国应当加大完善彩礼纠纷制度的立法制度。本文从民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彩礼纠纷问题进行分析,系统地从法律与风俗这两大方面对彩礼纠纷制度加以完善,以便更好的解决民众纠纷。除去引言和结论,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对彩礼进行定义,并追溯其渊源,为下文对其详细的分析做铺垫。在真正了解彩礼的历史基础上,探究彩礼的功能、积极意义与消极意义,分析彩礼存在的利与弊。彩礼是风俗传承,在构建婚姻家庭中起到特殊作用,与此同时彩礼也增加了家庭负担、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阻碍了男女婚姻的自由。其次,在当下中国对彩礼纠纷进行现实分析。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至今,我国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院的批复、答复等对彩礼的规定中,探求彩礼在中国法律中的地位,并着重对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进行分析,以寻找出我国在此时对彩礼纠纷问题态度转变的原因,并且结合相关案例对当代中国彩礼制度处理原则进行分析,总结《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对彩礼纠纷返还规定不足之处。从中发现,我国现行彩礼返还规则所存在的问题包括对彩礼范围规定不明、彩礼返还比例不确定、彩礼纠纷案件主体不确定、未对诉讼时效进行规定和举证困难、用语不明确的问题。最后,结合彩礼的历史与当下中国的实际情况总结出彩礼纠纷的解决路径,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对彩礼返还纠纷处理原则进行完善。首先应当对彩礼纠纷问题重新进行思考,重新审视立法上增补彩礼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以及如何调节法律与风俗习惯之间的冲突问题。同时要注重调节法律与彩礼风俗之间的冲突,建立多种视角下的彩礼纠纷处理原则,注重公平、公正,同时要更好的保护妇女权益,发挥调解原则的优势。并且针对上诉出现的彩礼纠纷的主体问题、客体问题、证据认定问题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本文紧密结合我国彩礼制度的发展历史以及目前现状,吸收前人的研究成果,同时也借鉴外国对彩礼纠纷解决的经验,在法律层面上尝试对彩礼纠纷制度的解决原则提出较为全面的完善建议,以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构建我国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