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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重点逐渐由开庭审理阶段转向了审前准备阶段,尽快构建合理完善的审前程序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识。整理争点和固定证据是审前程序的两大重要功能,与此相对的分别是答辩失权制度和举证时限制度。200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1引入举证时限制度,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2对此修正,但是两个法律文件均未涉及答辩失权制度。在答辩问题上,我国一直实行“随时提出主义”,即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不管是否答辩、何时答辩,都不会影响法官的继续审理,也不会对后续程序产生制约。伴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答辩任意主义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其中最大的问题是被告利用法律漏洞故意不按时答辩,反而在庭审中突然袭击,以出其不意获得胜诉,严重地降低了庭审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许多国家构建了答辩失权制度,虽然两大法系有关答辩后果的细节规定有所不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被告任意答辩的现象。我国是否需要引进该项制度,尚存在较大争议,本人立足基本国情,结合司法现状,进行学术探讨,为我国构建答辩失权制度提供理论、实务等全方位支持。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答辩失权制度的概述。首先,答辩的概念包括广义和狭义,本文将讨论限定在狭义的范围内。其次,答辩的性质,有权利说、义务说和新权利说三种观点,在逐一剖析批判后,肯定了“新权利说”的合理性。最后,介绍了答辩失权的概念及其四个构成要件。第二章,两大法系答辩失权制度的比较分析。英美法系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分别考察了各个国家答辩失权制度的具体规定。然后,进行对比,发现两大法系之间的异同及其产生原因,为我国构建答辩失权制度提供域外参考。第三章,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缺失的现状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没有规定答辩失权制度,被告是否答辩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攻击防御方法随时提出主义”的盛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不良后果,违背诉讼公正、降低庭审效率。这些恶果的出现主要归咎于诉讼模式、正义观念和权利认识等深层次的原因,厘清了这些,弥补我国的立法缺陷才能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第四章,我国构建答辩失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首先,对目前的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和评析,并得出自己的观点:引进答辩失权是必然趋势。然后,分析了该制度对实现程序公正和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作用,为具体构建提供必要性支持。最后,导致我国答辩失权缺失的三个因素已经发生改变,那么,建立该项制度就有了现实的可行性。第五章,我国答辩失权制度的具体构建。借鉴域外规定并结合我国相关制度,从被告答辩的内容、方式、期间、后果和例外五个方面,对答辩失权制度进行具体的程序设计。同时,还需要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促进答辩失权的顺利实施,包括法官释明制度和民事制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