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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政府对灾害的防御管理与公民的期望、社会发展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防震减灾能力仍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在应对地震灾害预防方面仍限于一种集中型、反馈式的管理方式,强调的是“危机处理”,而非“危机预防管理”。如何借鉴国内外震灾防御管理的经验教训,加快构建和完善地震灾害预防管理机制,是当前防灾减灾工作所必须解决的一项重大课题。
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范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从震前预防管理角度入手,以危机管理的理论为基石,结合地震灾害的特点,在对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震灾预防管理体系进行客观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与现行地震灾害预防管理体制的比较,总结出我国目前政府震灾防御的现状与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缺少国家灾害基本法;(2)震灾领域中许多需要法律调整的关系和问题无法可依,政策和行政手段在相当程度上和相当范围内还在代替法律的功能;(3)震灾法律覆盖灾种偏少,内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4)缺少国家级的震灾基本计划,以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计划;(5)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震灾观念有待进一步更新,震灾法规体系的建设尚未受到足够重视,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情况还相当严重;(6)缺乏综合性防灾指挥机构以及完整的组织体系:(7)应急物资储备缺乏。
在现有国家财力、物力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和实践符合我国国情的地震灾害防御之路,完善和重新构建我国震前防御管理机制已经迫在眉睫。首先应做到“防”字当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而对那些突如其来的灾害,如地震、滑坡等,不仅要做好防御工作,还应积极做好救助的准备与储备,尽可能地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除此之外,还应花大气力把有关防御和救助知识告诉百姓。
政府必须大力推动和参与震灾预防工作,努力建立一个权力与责任明晰的、能够落实到专门机构的、中央与地方分工明确的,注重未雨绸缪,注重科学专业,注重多方配合,尤其注重可执行性的震灾防范机制。进一步完善灾害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震灾防御组织机构,建立防御联动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工程性抗震设防监督管理机制和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建立灾害疏散演练常态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