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价值的逐渐多元化和对个人主义的过度追求,已经使这个物质财富日益丰富的社会中的传统伦理道德在逐渐隐退,人们的道德素质也日益沦陷。一直以来由道德规范调整的无特定义务关系的第三人面对他人的人身安全处于紧急的危险状态的见危不救行为,在当今的社会背景下已经失去了道德的有效控制。面对这类现象的日益普遍化,只有寻求法律来进行干预。然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最具争议性的论题。因此,必须谨慎对待将无特定义务人的道德义务法律化的问题。见危不救行为的入罪是人们对社会安全感和人权保障的需求,是作为一个社会之人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见危不救行为入罪并非感性的冲动,而是具有一定的可行性的。一方面,有关见危不救行为的立法贯穿于我国古代的立法,同时国外也有众多的相关立法给我们提供了借鉴的基础;另一方面,见危不救行为的入罪不仅没有违反刑法的谦抑性而且还具有刑法的正当性。因此,将见危不救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是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的。当然对于见危不救行为的探讨不能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而应进行制度的具体设计,结合我国当下的具体国情,明确见危不救罪的犯罪构成,让见危不救行为的入罪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