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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就业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宪法性权利。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应当平等地享有就业机会,除岗位特殊要求和工作能力之外的原因不应受到差别对待。建国初期由于国家实行城乡分治和阶级差别原则,导致现实生活中就业歧视和就业特权现象长期并存,明显的就业歧视有出身、户籍、地域歧视等,而就业特权则集中在政府机关、电力、石油、铁路、烟草等国企垄断部门中的一部分掌握公共权力的利益集团人的手中。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逐渐摈弃了阶级差别原则。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开始重视保障公民的平等权。但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在设计法律制度时,更多的是考虑效率优先,没有很好的平衡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法律对公民的平等权包括就业平等权保护的很不充分,各种不平等现象随处可见,就业领域充斥着大量的歧视现象,而就业特权也愈演愈烈,从来未能得到有效改观。如今,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人们越来越渴望在日益激烈的就业竞争中能得到公平对待,希望自己在就业时能得到一个公平的竞争机会。但由于立法的滞后以及现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有着近14亿国民、世界上最大就业人口规模的中国对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保护很不充分,导致一些地方屡屡发生侵害公民平等就业权的事件,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求职者采取极端手段进行抗争的情形,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已经到了必须认真对待的地步。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平等权为起点对就业平等权进行了论述,指出了我国现有立法的不足以及所造成的消极后果,并从以下几方面提出了加强和保护公民就业平等权的方法和措施:一、完善就业平等权的立法保护,清理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对政策、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中明显侵犯公民平等就业权的条文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二、扩大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将有关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可能对求职者的造成歧视性影响的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三、整合现有的保护平等就业的机构,成立专门的劳动法庭,强化对受歧视的劳动者的保护;四、加大平等就业权的理论研究力度,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平等就业权的法制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