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一些对社会发展有益但同时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业越来越多。一方面,如果为了防止这些危险的发生,过于追究从业人员的过失责任,社会就会停滞不前;另一方面,如果全面允许这些危险的存在,那么同样会带来更大的损害。如何处理社会发展与危险行为之间的关系就成了一个急需研究的课题。为此,我们有必要运用允许的危险理论来限制一部分过失犯罪的成立,从而使这些危险行业的发展得到解放,从而使其更大地促进社会的发展。除了引言之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被允许的危险原则的理论背景和理论渊源。被允许的危险原则的产生与过失理论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过失理论经历了从旧过失论到新过失论、新新过失论的发展过程。被允许的危险原则的理论渊源为“危险分配理论”。“危险分配理论”,是在大陆法系刑法倡导“过失犯处罚减轻合理化”的理念下提出来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被允许的危险原则的理论价值及其实践意义。首先,介绍其与相关刑法理论的区别。(一)被允许的危险原则与注意义务的认定。犯罪过失的本质是违反注意义务,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承担过失责任。注意义务指向的是过失责任的有,是一种过失责任的赋予;而被允许的危险原则指向过失责任的无,是一种过失责任的阻却。(二)被允许的危险原则与信赖原则。信赖原则与被允许的危险原则都是对过失责任的阻却事由,但二者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三)被允许的危险原则与正当化行为。允许的危险行为在否定其行为的实行行为时,也否定了其构成要件符合性;正当化行为否定的是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否定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四)被允许的危险原则与犯罪对策。被允许的危险原则通过限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从而与目前刑事政策强调“宽”的刑事理念是一致的,体现了刑法的谦抑价值。其次,阐述被允许的危险原则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主要是对被允许的危险原则在大陆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进行评析。关于该原则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目前有阻却责任、阻却违法性、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两分说四种学说。笔者认为被允许的危险原则是围绕注意义务展开讨论的,允许的危险原则的理论地位最终与犯罪过失的理论地位相吻合。笔者赞同犯罪过失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的通说,从而认定被允许的危险原则是作为阻却违法性。第四部分介绍了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内容主要划分为两部分:(一)该部分介绍了被允许的危险原则的适用范围以及适用该原则的条件和限制。(二)该部分重点讲述了被允许的危险原则对认定医疗过失的借鉴意义以及被允许的危险原则在危险性活动合法化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