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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是一个等级分明、呈层级结构的制度,下级服从上级命令是这一制度的基本组织原则;但如果上级命令违法,法治原则又不允许他服从上级命令。所以公务员应如何面对上级违法的命令,公务员执行了上级违法的命令应如何承担责任,以及上级坚持让下级执行违法的命令,下级应该如何作为都是一系列需要审慎思考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均需要赋予公务员抵抗权,公务员抵抗权即公务员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为避免公共利益的损失和因盲目服从而承担个人责任,对上级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提出意见及对明显违法的决定或命令的拒绝执行的权利。公务员抵抗权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公务员的义务,公务员既是代表自己行使抵抗权也是代表人民行使部分抵抗权。公务员抵抗权除了在我国的部门法律中有零散规定外,在《公务员法》第54条中也有集中体现: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把我们常说的笼统的上级违法命令细分为上级的错误命令和明显违法命令,规定了公务员行使抵抗权的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和拒绝执行。但要想使公务员抵抗权发挥它应有的作用,仅有这条原则性规定还不够,我们必须对一些概念进行明确并制定具体可操作的细则才能保障权利的行使。首先,对可以行使公务员抵抗权的主体范围进行界定,分析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享有抵抗权。虽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只有法律是它的上级,但在现实情况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应同样享有公务员抵抗权。其次,从事前对公务员行使抵抗权进行保障。事前保障主要指对行使抵抗权的具体规定进行明确。通过分析现有的缺失:上级的定义没有明确;公务员抵抗权的范围不确定;明显违法与不明显违法行为的划分模糊;上下级公务员之间责任的划分有失公平等,有针对的借鉴国外经验对公务员行使抵抗权的具体规定进行完善。再次,从事中对公务员行使抵抗权进行保障。事中保障主要从行使抵抗权的程序规定的完善来进行保障。强调了实体规定再完善,没有程序规定保障的权利都是丧失公平和效率的。公务员行使抵抗权的程序规定,即行使方式、步骤、形式的缺失会导致公务员滥用抵抗权,公务员代替上级承担了本不该由他承担的责任的后果,因此我们应对公务员行使抵抗权进行程序上的详细规定。最后,从事后对公务员行使抵抗权进行保障。事后保障主要指公务员行使抵抗权后遭受不利待遇的救济途径。公务员行使抵抗权之后,难免会被上级打击报复,甚至被调离工作岗位,如果没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就会使公务员不敢去行使抵抗权。我国现有的救济途径有申诉、控告和人事仲裁,但按照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公务员尚不能提起诉讼;这不能不说是公务员权利救济的遗憾,我们应对此进行完善以及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和处分机制。公务员是行政权行使的最终载体,其依法行政的水平是衡量行政法治程度的标准。赋予公务员抵抗权,就是让其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深刻把握依法行政的本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对公务员行使抵抗权进行保障,使公务员行使权利有实体和程序上的明文规定,并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使上下级公务员之间的服从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服从,不服从也是在法律意义上的不服从,淡化了行政机关的等级观念,培养了公务员最终对法律负责的现代意识,最终实现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