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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生存机会丧失型医疗侵权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医疗侵权类型,其主要特点在于存在机会利益的丧失,因此,很难被纳入传统侵权法的保护范围,有必要为其找到新的理论突破口。文章以“提出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出发,在对相关理论基础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究之后,从明晰生存机会的权益属性、确定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及划分损害赔偿责任等方面对此种侵权类型的核心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以期推动相关立法的完善,为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例的处理提供指导。第一部分是对相关理论基础的剖析,重点分析了机会丧失理论、比例责任理论及期待权侵害理论的要义及局限性。机会丧失理论的要义是承认生存机会的独立性价值,但其局限性在于容易造成滥诉风险、加重医方负担。比例责任理论的要义是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以比例因果关系为核心,但局限性在于否定了生存机会独立价值,对单纯的生存机会丧失类案件缺乏相应的救济方法。期待权侵害理论的要义是将生存机会归入期待利益,但其局限性在于单纯的医疗期待并不具特殊性,所提供的期待权保障视角难经推敲。第二部分是实践问题探究,结合相关案例,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一是对“生存机会”的权益属性认识不足。主要表现为缺乏说理、表述不一,将过错认定与生存机会丧失相混淆;二是因果关系认定不清。主要表现为对损害结果的内涵和范围认定不一致,以原因力规则替代因果关系的判断;三是损害赔偿责任划分不当。主要表现为过错参与度与赔偿比例基本等同,精神损害抚慰金无统一的赔偿方式。之后的三、四、五部分将结合现存理论,针对上述的三大类问题进行一一回应,提出相应建议。第三部分是对“生存机会”权益属性的明晰,这是此类侵权类型中需要解决的前提问题。首先应明确“生存机会”本质上应归属于一般人格权。作为一种与人身权益密切相关的新型民事权益,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特殊人格权存在明显差异,但它符合一般人格权的定义、特征及侵权法立法目的,应归入一般人格权。其次应明确生存机会丧失具有独立性,可归于独立的人格利益损害,属于责任成立阶段的损害事实。第四部分是对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确定,这是此类侵权类型构成要件体系中最为核心的要件。对此类侵权类型而言,过错、损害行为与一般医疗侵权别无二致,损害结果中比较独特的生存机会丧失损害也已在第三部分说明,最为核心的要件即因果关系。首先应明确因果关系成立阶段的“因”和“果”应为医疗过失行为和生存机会丧失,丧失的生存机会应具有实质性及确定性。其次应采用“若非-则否”的事实因果关系判断规则。因为无论实质性因素说还是比例因果关系说,都有放宽因果关系证明标准之嫌,且都以最终损害为参考。而“若非-则否”标准既能严格排除患者病情对生存机会丧失的影响,又符合传统的因果关系判断逻辑,应予以适用。第五部分是损害赔偿责任的划分,这种侵权类型的损害赔偿与一般民事赔偿有较大区别。首先在损害赔偿范围方面,需要分类讨论:单纯的生存机会丧失类案件中可赔偿性损害应包括纯粹的生存机会丧失及相应的精神损害;对存在最终损害结果的生存机会丧失类案件,若伤残、死亡结果无法避免,则医方无过错且因果关系不成立,医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若伤残或死亡结果可以避免,可赔偿性损害包括生存机会丧失、精神损害以及相应比例的财产及人身损害。此外,损害赔偿范围必须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其次,在计算损害赔偿金时,传统的全部赔偿规则可能导致赔偿金额过高或不足,比例赔偿、独立赔偿、成本赔偿等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全部赔偿的缺陷。对于纯粹的生存机会丧失损害,应采用成本赔偿,赔偿额外支出的医疗费用;对最终伤残或死亡结果应进行比例赔偿,赔偿比例的确定应主客观相结合,以鉴定结论为依托,综合考虑患者的既定病情及相应疾病的生存机会;对精神损害应全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