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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资源环境问题逐渐凸显,生态补偿已经成为目前国内外社会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本文主要研究内蒙古自治区在进行煤炭资源开发的过程中对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并以此促进生态补偿机制的不断完善,最终将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降到最低。内蒙古自治区是能源大省,矿产资源富足,仅煤炭资源一项就在本省的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煤炭资源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和破坏。本文在研究内蒙古煤炭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的过程中,以锡林郭勒盟胜利煤矿为例,对锡林郭勒盟胜利煤矿进行了实地的走访与调研,不仅对当地政府、煤炭企业进行了深入的了解,而且与矿区居民进行了面对面的沟通和问卷调查,除此之外,为了使煤炭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更加科学合理,本文还对10位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了咨询和问卷调查,获取了关于煤炭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方面第一手的数据、资料。这不仅使本文在进行理论阐述时有了丰富的数据做支撑,也使煤炭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更加具有说服力。本文在对生态补偿定义、理论等进行概述的基础上,将生态补偿费用划分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成本、生态环境污染损失成本、生态环境破坏损失成本和矿区居民损失成本四部分,并综合考虑了政府、企业等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将煤炭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确定为两个区间,即生态补偿下限与生态补偿上限。其中,生态补偿下限为对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成本的核算;而生态补偿上限则为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成本、生态环境污染损失成本、生态环境破坏损失成本和矿区居民损失成本四部分相加之和,并运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生态补偿标准进行了合理性的检验,得出基本合理的结论。然后以锡林郭勒盟胜利煤矿为例,对该煤矿煤炭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标准进行核算得出:2011年胜利矿区煤炭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下限为20963.35万元,上限为92064.50万元。通过数据分析得知:企业对生态补偿下限尚且有支付能力,但生态补偿上限已经超出企业合理的经济承受范围,需要政府、社会等对其提供援助和支持。最后,结合上述分析,对完善内蒙古煤炭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提出合理化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