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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WTO反倾销立法实践中,成本是一项非常关键的要素,因此,对于如何计算成本有严格的既成规则。在WTO《反倾销协议》中,关于“成本规则”的条款主要是第2.2条和第2.2.1.1条,在这两个条款中,理解的关键是确定“原产国”以及“成本通常应以……记录为基础进行计算”两个术语的含义。在过往的WTO争端案例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已围绕着上述条款及相关要素作了许多论述和解释,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和使用该“成本规则”。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欧盟反倾销法中存在一条与WTO“成本规则”不完全一致的规定,即阿根廷诉欧盟生物柴油反倾销案中的“成本替代”规则。该规则可以简单概括为:在一定条件下,反倾销调查机关有权拒绝使用原产国出口商记录的与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成本,在计算涉案产品的生产成本时用外来信息替代。可以看出,欧盟利用其在域内立法和实践的自由裁量权,在反倾销调查中恣意加入了更多的人为因素,也正因为如此,阿根廷才在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欧盟的立法实践提出指控。而对于欧盟这种做法是否与其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符,各国意见不一。本文试图单从法律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本文的研究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WTO《反倾销协议》中“成本规则”的作用。这一部分主要阐述WTO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成本规则”的立法以及成本在反倾销调查中的重要作用,从而突出遵守既成的WTO“成本规则”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WTO争端机构在已决案件中对于反倾销“成本规则”的解释。这一部分是总结分析过往案例,研读并对比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实践中对反倾销成本规则的解释。鉴于WTO争端解决机构在WTO成员争端解决中的权威地位,要保持法规解释和适用的稳定性、可预测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案件的裁决过程中常常会认真考虑甚至借鉴过往的“案例裁决”。因此,本文通过对已决典型案例的分析,包括:中美白羽肉鸡双反案(DS264),美加软木案(DS427)等,从中看出在WTO“成本规则”的特性和作用。然后,对比欧盟阿根廷生物柴油案(DS473)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对该案的裁决给出一定的看法和评论。第三部分,欧盟反倾销法所规定的成本规则。这一部分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阐述欧盟的一般“成本规则”——与WTO“成本规则”相同,这一部分不作过多分析;另一方面则是详细阐述欧盟的“成本替代”规则。对于欧盟“成本替代”规则的阐述分为立法背景、立法技巧、所针对的问题、实施的条件等几个层次,目的就是要全方位的理解欧盟的“成本替代”规则。第四部分,分析欧盟反倾销“成本替代”规则的WTO合规性。这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之一。欧盟成本规则对WTO成本规则的“突破”主要体现在对WTO《反倾销协议》中的第2.2.1.1条的“合理反映”原则的突破,通过曲解“合理反映”原则并赋予其新的内涵和外延,使得协议第2.2.1.1条的概念不再周延,从而为欧盟“成本替代”规则赢得存在的空间。本文通过对概念本身的对比和分析,指出欧盟的错误,并介绍和分析了欧盟最新的可能针对中国的立法和实践动向。其他国家对欧盟反倾销“成本替代”规则的认识和态度也是本文关注的重点,尤其是中国对于欧盟“成本替代”规则的理解。第五部分,欧盟反倾销“成本替代”特殊规定对中国出口的影响。中国在加入WTO的《入市议定书》中作了15年内其他成员国反倾销调查可用“替代价”的承诺,这是中国企业加入国际自由贸易的代价,这使得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极其被动,而欧盟也没有放弃利用这一“替代价”方法打压中国出口商品的机会。2016年中国的入市承诺到限,欧盟已在着手针对中国创设新的反倾销工具,“成本替代”规则对中国适用的可能性十分之大。对此,中国应早做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