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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形成的生产型增值税,适应了我国当时的国情,为我国财政收入的迅速增加发挥了关键性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型增值税对我国经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作用,阻碍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改变这种局面,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转型,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是我国增值税发展史上的标志性改革,企业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也会受到影响。
本文首先对国内外关于本论题的文献进行了回顾,介绍了我国此次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及我国增值税的征收现状,接着对增值税转型之后因允许企业新增设备类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当期进行全额抵扣而使企业减轻的税收负担进行了研究,分析了我国此次增值税转型对不同身份纳税人、不同地区企业、不同行业企业和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企业税收负担的影响,发现我国转型之后的增值税虽然从整体上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包括增值税的转型不够彻底、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税负依然不够公平、增值税转型后产业结构调整不够合理、增值税转型对就业产生不利影响、增值税转型对税收征管提出更高要求,最后从扩大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范围、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推进税收征管制度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消费型增值税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