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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世界上最主要的判例法国家之一,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极高的比重。通常而言,因循守旧与恪守先例,是美国法院判案的基本特点。但是,如果对美国法院的司法审判史稍作考察,我们会发现性质相同或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法院的判决意见往往会产生差异,甚至会出现根本的不同。在对反垄断案件的判决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本文选取了美国司法史上几个影响深远的反垄断案例(主要为上诉至最高法院的案例),并对其进行分析,旨在比较法院在不同时期对反垄断案件的不同意见,试图总结出这其中的历史变化以及影响这种变化的主要因素。本文认为,美国法院法官在判案过程中对反垄断法作出的不同解释,体现了他们对反垄断法价值追求的不同认识。而影响这种认识的因素有很多,但究其根本,还在于他们对当时整个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总体看法。本文以时间为线索,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从1890年《谢尔曼法》的颁布至二战结束。这一时期是美国法院对反垄断法司法实践的初始阶段,案例主要包括奈特公司案、北方证券案、标准石油公司案、钢铁公司案等。在此期间,法院创造出了多种判案原则,如本身违法原则以及合理原则,但却饱受非议。不过,无论法官判案时采用何种原则,都只不过是一种解释工具,决定案件判决的根本,还在于当时的社会对垄断问题的不同看法。第二部分从二战结束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期。这一时期,尤其是进入到六十年代后,美国民权运动高涨。以沃伦为首的最高法院表现出了极其浓烈的平民主义立场,注重大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平等地位,这一期间最著名的案例是布朗鞋业公司案。第三部分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至二十世纪末。进入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所面临的国内外经济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美国法院对反垄断案的立场也从提倡竞争平等转化为效率优先,这一时期的著名案例包括通用动力公司案,微软公司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