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紧急权力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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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RS”事件以及印度洋大海啸等危机事件都已经充分表明:社会和公共事务经常呈现常态和非常态并存并且交叉影响的状态,行政主体不但要承担常态的公共事务的管理,也要承担非常态的公共事务管理,从而要求行政主体在危机环境中运用紧急权力。2004年3月通过了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紧急状态制度;在2006年6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已经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进行调研,广泛听取意见,抓紧对草案进行修改。它的出台,对于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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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业区域内要保障业主有一个舒适、愉快的生活环境,就必须采取有效的管理方法对业主之间关系加以调整。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订立管理规约,并充分发挥该管理规约的功能,就是实现有效管理的重要途径。管理规约作为业主管理团体最高自治规范,不仅业主、建筑物使用人都应遵守,业主大会的决议也不得与之相抵触。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对管理规约虽有所规定,但因理论研究滞后,诸多问题并未得到解决。鉴于管理规约的重要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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