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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是对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收,而遗产税立法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遗产税法的制定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能性,遗产税法的颁布有利于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而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日渐成熟,具备了经济、法律、思想和税收征管等方面的条件,因而研究、制定、实施遗产税已经提到了立法、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议事日程。在我国遗产税法颁布前,虽然学者们关注讨论的问题很多,但基本上都只是涉及遗产税表面的问题,而系统、完备地构筑遗产税法制度却是理论上的空缺,基于这一要求,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各国遗产税法的研究,拟就我国遗产税立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遗产税概述。作者首先对遗产税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概括遗产税的特点;然后总结目前国内外税法界关于开征遗产税理论依据的各种观点,从中得出结论:认为社会公益说是我国目前征收遗产税的理论依据,同时揭示公平与效率应是我国遗产税开征所追求的理念和价值目标;最后提出目前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具有非常重要的政治、经济、外交、社会意义。 第二部分是遗产税制度研究。这是本文的重点,是对建立我国遗产税法提出的立法构想,并对拟定法条的理由进行分析。首先具体介绍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混合遗产税制的特点和优缺点,指出总遗产税制更适合我国国情,对于实行总遗产税制所带来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其次,通过对各国遗产税法的比较,指出我国在遗产税征税要素上—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免征额、扣除项目和抵免项目的适宜规定。作者认为我国遗产税的纳税人应为被继承人,同时应规定连带纳税义务条款,税收管辖权采用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相结合;征税对象应与继承法对遗产的界定相一致,随着新的财产权利的出现,应对继承法适时加以修改,探讨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遗产税的税率应适中,采用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应简化,税率应高于所得税;免征额要定得高一些,只针对少数先富起来的人,规定统一的免征额,而不分别对继承人规定基础宽免;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