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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与侵占罪作为在司法实践中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与民法中的不当得利有各自不同的构成要件。盗窃罪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是将他人占有的财物以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据为己有,侵占罪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是将自己事先以合法手段取得占有的他人委托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二者在犯罪对象上存在着一定的区别。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取得不当得利的人有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人的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民法上否定性的评价。在一般情况下,三者只要依据各自的构成要件就能区分清楚。但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件表现出盗窃行为、侵占行为以及不当得利交织在一起的情形,对行为人的行为定性关系到行为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的问题,此时应当如何定性就显得尤其重要。盗窃行为和侵占行为区分的关键就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即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处于他人占有下的财物,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行为人事先已取得合法占有的他人委托物、遗忘物及埋藏物。同时,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不同也是影响二者区分的关键。不当得利与侵占行为、盗窃行为交织在一起,产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时,我们应当走出刑民互不干涉的误区,清楚地认识到不当得利与相关财产犯罪是交叉关系,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只有轻微侵犯财产的行为才考虑使用民法进行规制,若行为人的行为已经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可能成立盗窃罪或侵占罪,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就排除刑法的干预。本文结合实践中出现的“刘某侵占案”来具体分析对这类刑民交叉行为的定性,从争议的焦点入手,对行为人所实施的客观行为、主观态度以及行为的对象做具体分析。全文约有两万字,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本部分又主要分为案由、案情介绍、分歧意见及争议焦点四个小部分,主要介绍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对于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构成盗窃罪或构成侵占罪的不同意见及理由,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点:第一,对不当得利、盗窃、侵占的区分存在争议;第二,对刘某是否已经合法取得对摩托车的占有权存在疑问;第三,刘某的非法占有目的是何时产生。第二部分为法理分析部分。此部分主要介绍民法上不当得利与盗窃罪、侵占罪的区别,然后介绍了盗窃罪及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客观及主观要件构成特征,并对盗窃罪及侵占罪做了界分,认为二者在犯罪对象、行为方式以及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间均有不同。第三部分为本案的研究结论。此部分主要将相关法理和具体案例相结合,分析得出刘某的行为既不成立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也不构成盗窃罪,刘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侵占罪。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该部分主要揭示本案研究的意义在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民刑交叉的案件做准确定性,由于侵占罪的特性,此类案件一般都具有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双重违法性,司法人员应当转变民刑互不干预的思想,从民刑竞合的角度清楚地认识到民法和刑法在某些制度上存在交叉的界限,在认定行为性质时做到结合案件事实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大小,不能简单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民事违法行为就排除刑法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