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信用评级机构的民事责任问题对于正在发展中的我国信用评级业来说是一个新鲜的问题。虽然我国信用评级业各方面的发展比起美国等信用评级业发达的国家来说有很大的差距,整个社会对信用评级结果抱着“不信不用”的态度,也很少有债券投资者因为不当的评级结果而追究信用评级机构的民事责任。但是,作为理论前瞻性的讨论,研究信用评级机构对债券投资者的民事责任仍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首先,对于一个初级的、正在成长的行业,以法律的手段施加正确的引导是十分重要的。追究民事责任的主体其实是市场主体,而不是公权力主体。因此,以民事责任规范信用评级业,更有利于明晰权利边界,发挥市场的力量,减少公权力干涉市场的余地。从这个角度说,更符合“小政府、大社会”的法治理念。另外,近年来国外信用评级机构开始进军我国,我国信用评级业面临着自身缺陷和外部竞争的双重压力,提前进行法律法规的研究,也有利于我国信用评级业尽快加强自身实力,规范行业行为,更好的参与国际竞争。沿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本文分为引言、主体和结论,其中主体包括四章的内容。第一章信用评级概述,通过介绍信用评级的概念和分类厘清了本文研究的对象和范围,即债券信用评级领域信用评级机构对债券发行人的民事责任,同时第一章也介绍了信用评级在债券市场中的作用以及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为下文研究我国法上的责任构建提供了基础。在第二章中,通过对信用评级业付费模式变更历程的研究,得出了现行主流付费模式—发行人付费模式所引发的利益冲突问题,利益冲突问题是导致信用评级机构作出不当评级结果的重要原因。在不当评级引起投资者损失时,要求评级机构对投资者承担法律责任,对缓解利益冲突问题、规范评级机构行为、补偿投资者损失来说,是必不可少的。第三章选取了信用评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对其判例沿革进行了考查,并由此区分出了信用评级业的两大主要业务:新闻出版业务和中介服务业务。笔者认为不同的业务性质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当信用评级机构在从事新闻出版业务时,就不应课以其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错误评级信息是故意发布的,误导大众是其追求的结果。当信用评级机构在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时,则应对其有过错的不当评级承担民事责任。第四章阐述了评级机构对债券投资人民事责任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责任及侵权要件之具体构成。具体包括过错的判断方式和推定过错的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和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