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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名为《中港两地消费者权益与经营者义务的比较》的论文共分为四章。其中,第一章论述中港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沿革;第二章进行中港两地消费者权益的描述与比较;第三章对中港两地经营者义务进行比较;第四章提出中港两地消费者权益法律系统的完善措施。论文主要论述了中国及香港两地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义务的不同之处,提出两地消费者保护系统的不足的地方和改善的建议。
论文开端讲述了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概念,提出在在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着粗制滥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缺尺少秤、随意涨价、推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这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甚至威胁消费者的健康和人身安全。这种社会状况意味着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系统是重要和紧迫的。在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执法机关相当广阔,包括工商行政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质量监督与检验检疫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法院。在香港,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执法机关主要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及香港海关。商务及经济发展局负责制定保障消费者的整体政策,海关则负责执行保障消费者法例。其它的管辖机关还有香港的知识产权署和卫生署等。
论文在第二章中论述了消费者权益的具体规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国消费者权益具体包括消费者的安全权、消费者的知悉权、消费者的选择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索赔权、消费者的结社权、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消费者的监督权和消费者得到可供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亦规定了消费者拥有查询权与申诉权以及消费者权益组织的职能。而在香港方面,根据《货品售卖条例》规定,买方可不受干预地拥有货品,拥有检验货品的权利和依法拒收货品的权利。同时,《商品说明条例》、《消费品安全条例》、《玩具及儿童安全条例》、《气体安全条例》亦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及公平交易权。综上所述,我国的消费者权益法律的设立具有系统性,消费者很容易明白及找到自己的权利的法律依据,而香港的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法例比较少,权利内容比较分散,消费者在得知自己的权益被侵害后,可能还要花一点时间才能确定经营者是否应诙就有关侵害负上责任。
论文在第三章论述了经营者义务的具体规定。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信息提供义务、身份标明义务、出具凭证单据义务、品质担保义务、售后服务义务、不得不当免责的义务、尊重消费者人格义务等。香港的经营者义务则包括了保证消费品安全的义务、在合理时间交货的义务、交付准确数量货物的义务、供应正确素质的货品的义务、正确披露货品资料的义务、对商品正确标价的义务和向消费者提供单据的义务。与消费者权利舰定一样,我国有关经营者的义务规定得较为完整、齐全。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中已经涵盖了经营者应该负有的义务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作出侵害时所应当承受的惩罚。
论文的最后一章论述中港两地消费者法律保护系统的完善措施。首先,引入小额诉讼程序的诉求机制。小额纠纷是最频繁出现的社会纠纷,简易小额诉讼程序有助解决消费者日常生活的小额纠纷并能尽快获得应有的赔偿,是文明社会法律进步的重要体现。其次,提出我国应当加强市场的监督管理,特别要着重检查经营者的经营手段、促销方式、销售和服务价格、售后服务、退货制度等是否合法,是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再次,必须大力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工作,努力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使之正确认识自己在市场中的地位和权利,积极参与对商品质量的监督,自觉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是参照香港,宣传正版产品,遵守不售卖或经营冒牌或盗版货品,保证所售全为正版产品。而香港消费者权益制度应该改善的地方,首先是加强对不良销售手法的监督。其次是政府应增加资源以免过于依赖消费者委员会。最后是要加强与内地机关沟通,保障国内旅客。香港旅游协会应当加强与内地旅协沟通,让内地旅客更清楚了解香港的消费市场状况,在消闲购物之余能对不法商人及早作出防备,并知道如何处理侵权事件等。旅客的知识得到提高,受到侵害的机会将会相应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