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进步,一种对人类文明发展现状的肯定。但是自其颁布之日以来,就饱受争议,这也成为研究问题的初衷。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第76条归责原则的属性。因此,关于第76条的纹理和存在合理性,以及在研究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便成为本文研究的一个重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侵权归责和强制保险两个基本制度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部分,本文通过借鉴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人文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等相关因素对该制度的侧面作用。通过分析这些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以及各方面因素,对道路交通安法进行一个比较客观的评价,对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在机动车强制保险方面,花了较大篇幅进行论述,以期获得对化解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损害赔偿之间的难题,并试图解决困挠机动车损害赔偿的问题。在充分研究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现状、投保人负担能力、保险公司承受能力,以及有关制度运行状况等情况后,结合一些实际发生的案例,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目前所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了归纳,并最终提出了自己在这些方面的一些建议和解问题的方案。 全文各章节的要点如下述: 第一章是全文的概论部分。道路交通事故是牵涉面极广的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研究它与社会各因素之间的关联性,其宏观、微观发展变化形态等。因此,本章首先通过介绍近几年我国交通发展与交通事故的相关数据,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我国交通安全方面发现的微妙变化,并结合国外道路交通安全宏观规律的模型,即纳温模型来综合分析我国道路安全所需要解决的各类问题。 第二章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整体性思考。本章首先分析了道路交通安全的层次结构与法律关系,在宏观的角度对什么是交通事故,什么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做了比较明确的诠释,着重分析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特点及其法律关系,并且用组织结构图的方式综合分析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众多因素。本文认为国民的基本素质是决定其交通行为安全水准的根本因素,而法律的意识是素质高低的重要环节。本章还重点介绍了我国古代道路交通安全体系方面的成就与发展,以及国外道路交通安全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尤其是英国、美国、日本这三个比较早进入汽车社会的国家在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立法经验,并从中总结了发达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带来的启示,即法律所要保护的根本目的。本章的最后从宪法的角度入手,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本身是与宪法所追求的平等权具有和目的性,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历程上,已经把此问题很好的转换到实践过程中。 第三章是全面解读道路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这一重要问题。本章首先明确了机动车事故责任究竟为无过错责任或过错责任的问题,即我国法律中实行的是哪一种归责原则。然后通过分析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新西兰这些国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方面的不同之处和先进方面,并认为虽然各国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采用何种原则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发展过程,但是如今各国均对其致人损害采用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世界立法潮流。然后,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用逐条逐句的分析方法,解构第76条的内部关系和外延系统,试图找寻出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态度,并对无过错责任进行了简单的介绍。最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基本的一个立法原则就是无过错责任,一方面是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承担交通事故损失的无过错责任,另一方面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失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而对于机动车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则根据过错责任来划分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只有在极其小的范围内机动车一方才有可能减责和免责。本章在最后一个部分还特别分析了过失相抵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运用以及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兼容关系,本文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过失相抵是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过失相抵应当毋庸置疑的成为考虑交通事故归责原则方面的一个要素。 第四章是对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研究的可行性分析。本章一开始对目前我国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呈现的难点进行了介绍,认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数量大、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复杂多变、法院审判难度加大成为制约我国道路交通顺利发展的因素。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问题方面,首先介绍了国外立法方面在此问题的看法和具体做法,然后提出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本章的重点部分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进行分析,首先区分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与交通事故责任者的不同之处,并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的基础上,确定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并且结合我国目前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对一些特殊主体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例如驾驶人员是受雇于车主的情况、未授权而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情形、所有权不完全情况下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以及出租车行业的问题。通过分析这些特殊情况及其所导致的问题,得出赔偿的导向应该以车为主的解决之道。本章的最后部分,结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赔偿范围的厘定进行了分析,确认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相关问题,例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第五章是研究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法顺利实施的机动车强制保险及其相关问题。本章的开头部分是对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一个介绍,主要从强制责任保险的历史发展来看机动车强制保险的特点与特殊性。此外还特别介绍了无过失责任保险的产生、发展以及与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异同。本章具体分析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理论基础,并将在保险合同中普遍存在的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的真正范围进行了明确。在机动车强制保险给付的范围方面,本章认为应当从立法本质出发,以维护机动车一方的利益和被害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并能够保障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在机动车强制三者险的运行与实现方面,对什么是保险合同的“第三者”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订立的,其合同的履行即保险赔偿金的给付,对于第三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本章认为强制责任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责任人的赔偿能力,能保证了受害人的赔偿利益。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保险代位权问题方面,出于公平原则,此项制度是基于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目的,所以被保险人即使有一些不应由保险人理赔的特殊事由,保险人还应给予保险给付,只是在理赔后再代位向应负终局责任的被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权。本章的最后部分,重点探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问题。尽管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一切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都必须投保,但是,并不是在所有的交通事故中,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都可以发挥作用。因此,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的目的在于补充机动车责任保险的不足。所以建立其他填补受害人损害的机制,是为了补充机动车责任保险在技术上或法律上无法填补受害人的缺陷。 第六章是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约缺陷与解决进路的研究,也是本文的最后一部分。这一章主要结合前面几章所提出的难题以及结合我国道路交通安法实施以来所遭遇的种种难题,依据不同的原则进行解决的探讨。首先一个问题就是因为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赔偿是一个十分巨大的数字,一般人是否能承受的确者的深思。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该部法律对于非机动车管理的缺位,大肆进行不法行为,危害交通秩序的正常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