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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设的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甫一出台,就引起理论界与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议。本文在对该罪出台、设立前后所涉及到的单独设立该罪的立法价值、具体刑法罪名的确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厘清的具体法律概念的含义、性质、犯罪构成要件等相关争议问题予以简要梳理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自己粗浅的思考与探讨,并从增加对合犯的规定、扩大贿赂范围的角度提出未来对本罪予以立法完善的两点建议,以期为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本罪提供一种思考的角度与思路。在研究方法上,本文始终坚持历史分析方法与比较分析方法相结合,并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和立法现状,分别从顺应历史发展趋势、严密刑事法网、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与国际反腐形势所趋三个角度对增设本罪的正当性基础予以论述,并简要介绍了该罪的罪名确定。对本罪涉及的相关法律概念争议,本文指出“近亲属”应采用刑事法律的界定范围,“关系密切人”的认定应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实际出发综合判断,“影响力”的性质,不能将权力性影响力排除在外。对于犯罪构成要件,本文认为,本罪与受贿罪本罪的本质特征不同。受贿罪的本质在于直接的权钱交易。是掌握公权力的权力主体将其享有的公权力直接进行权钱交易的行为。但在本罪中,进行利益交换的是一种“影响力”,因而这与受贿罪中“出卖公权力”的又有所不同,因而本罪的客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是“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对于主体范围,本文认为本罪中限定主体范围的关键在于“关系密切”一词,至于行为人本身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并不影响其能否成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判断;对客观要件方面的“为他人谋取”的理解和“不正当利益”的界定,本文同样从梳理概念形成脉络,与受贿罪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理解;对于立法完善,本文则仍然从回顾我国相关立法传统、综合考察、研究世界各国及区域立法例的基础上,提出了增加对合犯的规定及扩大“贿赂”范围两个方面的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