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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救行为作为极其重要的正当化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却对其着墨不多。而针对自救行为面临的司法困境,不少学者更片面的认为只要对自救行为予以立法就可以一劳永逸。其实不然,立法的道路是否可行,是否还有其他更为合理的破解之路,依然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进一步厘清了自救行为的基础理论,在对热点案件进行考证及对立法化出路予以反思之后,审慎设定了自救行为的成立要件,首次明确了自救过当的量刑地位及相关量刑规则,以期推动我国自救行为理论研究的发展,探寻自救行为司法困境的另一种破解之道,并为司法实务工作者处理相应情形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建议。全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分四个部分对自救行为的司法困境与出路进行了论述,共计四万余字。第一部分,自救行为的基本界定。此部分主要论述了自救行为的定义、主要特征、与相关概念之区分。继而得出在刑法学视野下,自救行为的准确定义应是:权利受到侵害的人,在不及获得公力救助的紧急情形下,为避免自身权利恢复的不可能,依靠自身力量对侵害人的权利加以损害,以达权利恢复的目的,并为社会公序良俗、法秩序精神所认同,但尚未被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也正因为自救行为具有客观存在的必要性与主观正当性,自救行为才成为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自救人也因此免于承担刑法上的责任。而其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则进一步明晰了其定义,论证了其存在的独特价值。第二部分,自救行为司法困境的现状分析。通过一系列热点案件的基本案情、裁判理由与结果、存在的主要分歧的对比分析,得出了当前所面临的司法困境主要是定性与量刑问题。前者又可细分为正当自救的认定困境与自救过当的认定困境,后者则是指自救过当的量刑困境,具体表现在自救过当是否可以成为独立的量刑从宽情节,认识不一,而若其为量刑从宽情节,是作为从轻、减轻还是免除情节,尚未有定论。第三部分,自救行为司法困境的立法出路之反思。针对有学者提出当前司法困境的出路应是自救行为法定化的观点,本部分在对其基本观点及理由予以综述之后,从现实基础与理论缺陷出发对此观点予以了批驳。理性而言,立法并非是解决司法困境的唯一手段,而应是最后手段。更关键的是,由于自救行为立法化的出路设计与当前立法趋势不符、具有内在风险而欠缺现实可行性,犹如空中楼阁,只能是一种过于理想化的选择。第四部分,自救行为司法困境的破解之道。针对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本部分依次对成立自救行为的前提条件、主体条件、主观条件、限度条件、时机条件、以及事后报告义务予以了界定,并提供了裁判说理的出罪依据;对于自救过当则结合量刑理论,界定了其过限的程度,分析了其可能涉及的罪名,明确了其独立的量刑从宽地位,并提出了自救过当案件中多情节竞合时的适用规则,对其从宽处罚的说理也有论及。不可否认,自救行为犹如一柄双刃剑,故有必要在严格限定其条件的前提下予以认可,辅之以充分的说理,以求最佳的适用效果。而自救过当则应视为独立的酌定量刑从宽情节,而且应该为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酌定量刑情节。对于多种量刑情节并存的自救过当案件,则不仅应提取自救过当这一独立的量刑情节,也应全面考虑其他量刑情节,并依照多种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规则予以处理。就其从宽说理时,不仅要阐释其因何为独立的从宽情节,也应当找寻恰当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