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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对外开放的程度进一步提高,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人们逐利的心理持续增强,许多人开始苦思怎样一夜暴富、不劳而获。通过驾车“碰瓷”的方式,索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就是在这个背景下产生的,并且呈现越演越烈的趋势。“碰瓷”行为有多种样态,本文仅就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驾车“碰瓷”行为进行定性研究,以期能对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有所裨益。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情的基本情况。由案由、案情介绍、争议观点以及争议焦点内容组成,较为清晰地展现案件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主要是对本案涉及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争议较大的相关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深入剖析,认识和把握这些构成要件,理解它们之间的界限,以达到能正确认定争议案件的目的。本文认为诈骗罪的本质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蒙蔽了被害人,使被害人不明事情真相的情况下,基于自己的意思将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交付给行为人或第三人。敲诈勒索手段包含诈骗时的定性——看行为人主观上是以欺骗来取财还是以要挟迫使对方交财,客观上被害人是否在意志不自由的情况下被迫处分财物。公共安全指多数人的人身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且可能发展到危及多数人的人身,即对于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要求有危及多数人的人身的可能性这一条件。危险结果也是一种结果,故间接故意时即使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害结果也是既遂,未发生实害结果也定罪并不违反刑法理论。第三部分为本案的分析与结论。在第二部分法理分析得到的相关分析结论的基础上,对本案进行综合分析,得出本案的5名被告人既触犯诈骗罪又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定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对高速公路上驾车“碰瓷”行为的定性研究,可以知道,看似简单的碰瓷并索财行为可能构成的罪名并不是确定的。所以,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应该更加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方法论,在面对实践中出现的新型犯罪,也要按照客观规律来办案,而不能一味采用严打方式,力图将犯罪消灭得彻底,这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虽然刑法具有滞后性,但刑法背后的理论依据均为基础性的,它能够将较大范围的新型犯罪囊括进来,所以,不用经常修改刑法。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各类新型犯罪,司法机关应当学会举一反三,用基础性理论来分析行为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