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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的适用进行了研究。文章认为:
(1)加快反腐败刑事立法进程,重点以《公约》为参照修改我国贿赂犯罪有关规定、加快制定反洗钱法、对证人、举报人加强立法保护等。
(2)设立民事救济和损害赔偿的机制,解决对非法所得的认定问题,解决好资产追回程序中的推定制度适用问题,解决好犯罪缺席情况下的裁决问题,解决好资产返还通知制度和退还保证制度问题等。
(3)加强国际司法合作。
(4)切实做好预防腐败工作。还应加强对行政管理模式、方式的研究,加强对公务员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公务员从政道德的法规和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