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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中是不可或缺的一项证据规则。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汲取2010年《两个证据规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较为详细地界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且为排除非法证据专门设置了可操作的程序机制,在国家的基本法层面较为完整的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能否产生满意的效果仍有待观察。为此,通过对新刑诉法正式实施3年以来在司法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裁判文书的分析,全方面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问题进行实证研究,在此基础上探析我国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及所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完善该规则有所裨益。 为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情况有整体的了解和把握,主要从涉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主体、申请排除的证据类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情况、公诉机关采取的证明方法以及法院的裁判结果和裁判理由这五个方面对非法证据排除情况进行梳理和归纳。通过对这些数据深入解剖和分析,发现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面临着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仍有难度,证据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程序形式化,非法证据排除的比率偏低,排除效果不理想等这些问题。 针对这些具体问题,首先应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程序,提高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率。其次,通过全面推行录音录像制度、限制情况说明和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度、强制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方式以优化控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方式。再次,主要从明晰非法证据的范围、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基点、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规则、规范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等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程序。最后,改革司法体制,健全法官的职业权力保障和职业豁免制度。最终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为其理论研究提供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