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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行为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存在着密切联系,在我国刑法中合同诈骗罪虽然是新面孔,但由于合同本身具有涉及面广、形式较为灵活的特性,极大的增强了本罪的社会危害性。自97新刑法修订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单独规定以来,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取得了历史性的突破。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与合同违法行为虽然应分别由刑事、民事两个性质不同的法律调整,但在司法实践中两者的关系极易混淆,本文通过研究司法认定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来辨析本罪。本文的结构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文章的绪论。通过分析为什么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我国的合同诈骗行为越来越猖獗,但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定案率却不高的背景下来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与意义,并将自己想要研究的内容及运用的方法研究做了简单地介绍。第二部分为合同诈骗罪的概述。通过对合同诈骗罪的概念、特征及立法沿革的了解,从整体上把握我国刑法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态度。第三部分谈论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以案例形式引入主题论述部分,首先介绍理论界对合同形式问题的争议,因为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学者们又各执己见未形成统一的见解,导致实践中的很多合同诈骗行为难被定罪,所以提出立法上要明确"口头合同"属于本罪的合同形式。其次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来分析,目的属于人的内心活动,是无形的很难像实物一样被触摸,但它关系到罪与非罪的认定,本文从非法占有的内涵、产生的时间两个方面进行了讨论,借用具体形式将无形的占有目的表现出来,然后在总结理论界学者们的争议基础上提出立法中应准确定义非法占有目的的观点。第四部分为对我国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提出的完善建议。结合现有理论与个人见解,首先建议在立法上明确能够引起本罪的"合同"形式。其次举例分析明确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内涵并不需要在时间上的具备永久性及权能上的完全性要求,最后明确规定非法占有目的只能产生于取得财物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