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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特殊信托设计,证券投资基金的产生实现了对分散资金更为有效的集合利用,进而创造更大财富。目前,其已成为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利用的一种现代投资方式。然而,在这种投资模式下,防范道德风险,管理人忠实义务、注意义务等都被广泛关注。此外,本文所研究的管理人谨慎投资义务伴随先进投资理念的出现也愈加突显其重要地位。
谨慎投资义务根植并生长于英美法信托理论土壤之中,经历了一个动态演变过程,其核心理念在于要求受托人要考虑到投资的安全性,要在程序上满足注意的原则,运用应有的技巧做好风险防范,但同时,受托人也要努力依照现代科学的投资理念使信托财产得到增值,满足投资者的财富增长目标。在具体设计谨慎投资义务时,各国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产生较晚,在发展中还呈现不成熟的状态,管理人群体的技巧和素质也都有待提高,相关立法还处于较为简单粗糙的阶段。为此,笔者将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定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谨慎义务理论研究和分析,对其他国家谨慎投资义务的安排和规定的探讨,以及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谨慎投资义务的构建角度,采用比较研究,实证分析和经济分析的研究方法,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助力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