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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经营主体之一,公司法人制度以其所赋予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极大地刺激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人制度在快速聚集资本、有效控制资本、减少投资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等诸多方面具有独特作用,因此它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然而公司股东优势地位必然滋生股东(控制大股东)将个人意图渗入到公司行为中的危险,为了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控制股东会想尽办法利用其出资权及其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公司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达到其将风险经营所产生的成本转移给债权人的目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滋生的市场主体交易中带有规律性的各种公司问题已经日益暴露出来,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对这一制度完全否认,唯一可行的方法是在维持这一制度的前提下找到能有效规制这些弊端的制度——这就是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这一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流行于20世纪初的英国和德国,日本也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施行。它通过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在运用中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事后补救,有效地实现了矫正的公平,并以此推动公司制度的发展。 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还没有为法律所确认,但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存在大量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立法滞后性十分突出。为解决实践中与滥用法人人格相关的突出问题,从清理债务、保护债权人的角度出发,依据债法中代位履行债务的理论,国家个别规范性文件中不得不突破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I/僵霎目霎刍_I 了厂【二一/二、。J 使滥用公司法人资格的股东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这些规定只是吸收了 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一些合理内容,与公司法人格否认有着本质的区别。由 于对此类问题尚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务中法官便根据自己对这一理论的 认知程度并运用法律技巧进行判决,这损害了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司法,最终无 法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与正义之目标。基于此,本文初步探讨了公司法人格 否认理论,全面分析了在我国确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在我国确立公司法 人格否认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的宗旨是试图推动我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 度的确立,并就在该制度确立之前如何将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应用于司法实践 提出自己的建议,以解决现实生活中提出的这一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