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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制度是指成年人在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时,与其信任的人就将来可能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监护事务达成合意,授予其代理权;在本人出现因年老、精神障碍等原因导致欠缺行为能力时,依照合同对其进行监护的制度。意定监护是在社会老龄化问题的大背景之下,于20世纪中后期国际性的成年监护制度改革中产生的,是顺应现代人权理念、尊重自我决定权的私法制度。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但其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凸显,属于“未富已老”的社会;过去计划生育国策引发了我国独特的社会问题——失独家庭养老难以及“一人赡养多位老人”的艰难局面;我国植物人和残障人士的数量不在少数,他们独特的监护需求使得许多家庭承受着巨大的监护压力,这一系列的问题都要求对我国监护制度进行改革,减轻家庭监护负担。2013年7月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首次提出老年人意定监护,这是我国监护立法的一大进步;但其对于意定监护的具体实施方法和程序都没有进行规定,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执行性,并且该法将意定监护制度的应用仅仅局限于对老年人的监护,并没有充分发挥该制度在解决我国实际问题时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试图将意定监护在我国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成年监护领域,进而构建完整的意定监护制度。尤其现下正值民法总则制定之际,可以抓住这一契机在民法总则中规定意定监护,以期完善我国成年监护制度。本文首先对意定监护制度进行理论研究,在比较分析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系统地介绍了该制度的内涵、产生背景和发展渊源及功能。其次对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进行梳理分析,并将意定监护与现有民法制度进行横向比较,结合我国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情况,从正反两面得出建立意定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从意定监护制度中涉及的主体、监护合同、监护监督等一系列内容入手,兼顾实体与程序,具体设置了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体例、基本原则、主体要件、合同规则和监督体制等内容。本文首次提出意定监护制度缓解家庭监护压力的功能对“全面开放二孩政策”的推行实施有积极作用;创新性地应用充要条件的分析方式得出意定监护合同在同时满足本人意思能力不充分、监护人适格和法院确定监护监督人三个复合条件时生效;在监督机构的具体设置中提出设立“核心、辅助、先锋”多层次的公权力监督模式,对意定监护制度的构建提出建设性意见,进一步为完善监护制度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