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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善意取得由来的说明思路中,“起源论”说善意取得起源于日尔曼的“以手护手”缺乏证据,两项制度有运行机制上的差别,它们分别生长在不同法律体系的土壤中。善意取得与罗马法上的时效取得及善意所有的关系倒更为密切一些,它完全可以在市民法自身体系内渐次生成;目的论把规则的作用结果解释成目的,径直断定善意取得有此明确的政策目标,显然缺乏依据,此思路对善意取得的解释缺乏私法上的正当性说明,以交易安全为由“谋杀所有权”,难以令人信服;“依据论”站在市民法的体系之内,提出取得时效说、“权利外象说”、“法律赋权说”、“占有效力说”诸学说,其中权利外象说基本能够解答第三人取得的正当性问题。 善意取得的法基础有三个层次:第三人的取得之理由在于他对无权处分信以为有权,而这种信赖因有充分法律基础而应受法的保护,善意取得的直接法律基础和理论依据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公信原则亦非孤立的物权法制度,更非政策倾向,其直接来源正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行为之际遵循了主观诚信的要求,因此有权要求应得的“优惠待遇”,所有主任意造成处分权假象,违反客观诚信,要承担“权利表见责任”。将权利外相说和种种外观创造说结合起来,使第三人信赖的正当性和原所有人的惹起行为(与因行为)相联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主观、客观两个方面的内容,就能从正反两面完整说明善意取得的法理基础;善意取得是民法的诚信原则及全部私法的根本理念――公平理念的必然结论,是人与人之间基础法律关系之下,信赖原则和自我约束的体现,是人格尊重和权利表见责任的要求。所有主失权,不是一种牺牲,而是其应负的责任,第三人得权,不是因为慈善,而是他的固有权利使然,最终,这些原则并非“以牺牲公平为代价换取效率与安全”,恰恰相反,它们体现着真正的、更高的公平。从成因来看,善意取得之上天然地负载着一对真假二相的矛盾,其生成机制复杂:首先,物权的绝对性或排他性本质,使得物权超出个人和双方的范围,隐藏着发生真假矛盾认识的根源;其次,形式物权的排他性本质同时产生理念性与外在性两方面特性,分别导致“占有不同于物权”与“占有所在即本权所在”两个相互否定的判断,致使所有主与第三人各执一端,善意取得中的真假矛盾,正是来源于理念性与外在性的矛盾;再次,以占有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发生善意取得的关键因素:占有的公示不充分、不确定,这一公示手段的不足又是在<WP=5>财产观念的变迁过程中,占有意义的演变与混淆造成的。占有的多重身份使其法律意义暧昧不明,更使其不同功能互相干扰,占有公信力和权利推定功能大大减弱,使得动产物权无可资信赖的公示外观,善意取得是为弥补占有公信功能的不足,但又无法创立更好的公示技术时采取的衡平措施。善意取得是新旧财产权利形式的联结点,是财产观念变迁过程中的一块化石。对于当前理论界关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选择”的讨论中,论者就善意取得、公信原则、无因理论提出的种种互相替代的主张,本文认为,善意取得在范围上仅应适用于动产,它和德国民法典892条不动产的登记推定效力不是相同的制度,分属法律行为取得和事实取得,二者功能相同,机制有别,不能以后者取代善意取得,而作为理念的公信原则更不能与作为具体规则的善意取得互相替代;在不同的观念框架内,善意取得与物权行为及无因理论乃至形式主义的关系,呈此消彼长的关系,在形式主义之下善意取得仅适用于无权处分,如果把善意取得扩大理解,实际是经由对“消极信赖”的宽泛解释将它与意思主义、对抗主义对接,夸大善意取得的主张是为了抵制物权行为及无因理论,但这会造成更多的困扰,而对无因理论保护第三人功能不足的批评实际上是一种误解,无因理论不应被善意取得取代;虽然善意取得在我国理论界已成为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主导理论,但其实际作用被不适当地夸大了,善意取得正面临“外观信赖之新构造”,实践中,善意证明难度加大,导致其适用困难,对其法律地位需要重新评价,善意取得是一项有限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