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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息时代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促使个人信息成为最有价值的资源之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有了数字化特征,这一特征为国家机构各部门的工作管理提供了便利,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为企业有针对性的宣传产品与销售提供了便利,提高了经济利润。然而,个人信息在带来便利与创造价值的同时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扰,人们没有相关合同与法律,而对他人个人信息收集、传输、使用的情况屡见不鲜,以至于威胁个人信息安全。为此,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完善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与制度,而我国却久久没有出台相关法律,这不但不利于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也不利于我国在个人信息已为新的贸易壁垒背景下处于国际贸易中的发展。为了保护我国个人信息权,维护社会信息安全,我们急需制定一部统一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构建健全的权利保护体系,以最大限度的保护我国个人信息安全,为我国实现信息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本文主要由以下六个章节组成:第一章节,个人信息权概述,这方面主要介绍了三大内容,第一部分,阐述了个人信息的界定,在个人信息概念的界定上,通过讨论分析“隐私型定义说”“识别型定义说”“关联性定义说”等三种学说的优劣,笔者认为“识别型定义说”更能体现个人信息的内容特征;之后,论述了个人信息的特征,通过分析国内相关学者在个人信息特征方面所持的不同理论观点,笔者将个人信息的特征归纳为识别性、人身性、财产性和客观性四个方面的。第二部分,主要谈论个人信息权的概念及特征,这个版块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一,对个人信息的概念采用内涵与外延相结合的方式给予明确;其二,阐述了个人信息权的特征,即个人信息权的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其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其内容具有广泛性而其权利本身具有专属性。第三部分,讨论了个人信息权的性质,笔者以为个人信息权属于私权性质,通过分析论证“个人信息权人格权说”“个人信息权财产权说”“个人信息权混合权说”对个人信息权性质进行界定的优劣之处,笔者有了自己的观点,即支持“个人信息权人格权说”这一理论,认为将个人信息权纳入人格权范畴更为贴切。第二章节,界定了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明确我国个人信息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家庭以及死者和胎儿都不是个人信息权主体,其信息不受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调整。第三章节,主要论述个人信息权的客体范围划定须考虑的因素,第一,明确我国个人信息权客体的范围与法律需要保护的信息范围不同,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更宽;第二,采用“自动化处理”这一用语能囊括更多需要保护的属于个人信息法保护的个人信息;第三,增加“人工检索”这一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能更全面的保护我国个人信息。第四章节,在对个人信息权的相关理论内容进行分析后,得出我国个人信息权的内容应该包含以下几种:从体现个人信息权人身属性的角度论述,其内容包括查询权、更证权与删除权;从体现个人信息权财产属性的角度论述,其内容包括收益权、转让权;从体现个人信息权救济性的角度论述,其内容有救济权。随着个人信息被保护的范围不断增加,个人信息权的内容也会逐渐增多。第五章节,阐述了个人信息权侵权的责任形式与归责原则。在研究的过程中明确了国家机构与非国家机构在适用归责原则上存有差异,国家机构在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非国家机构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同时介绍了信息侵害人在侵害信息主体信息遭受侵权时须承担的责任形式。第六章节,文章结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