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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拥有特权是行政合同的本质特征,行政合同特权是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分水岭。行政合同特权在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公共利益优位理念是行政合同特权产生的法理基础。许多国家都对行政合同特权作了肯定性的规定,但对于特权的具体配置存在区别,通过比较,会给我们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我国由于没有行政合同的立法,行政合同特权领域现状不容乐观,存在着诸如行政合同特权被滥用、行政合同特权行使不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救济机制因其单向性结构不能实现对行政合同救济等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行政合同功能的发挥,甚至危害公共利益。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原因在于对行政合同特权行使主体的范围界定不清、对行政合同特权的来源方式和行使条件认识没有统一、对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认识存在误区、对公共利益判断标准缺失等。因此,针对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我国行政合同特权进行制度性建构,以期对行政合同立法有所裨益。本文运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的方法对行政合同特权进行了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本文除绪论外,主要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从行政合同特权的法理基础着手从理论上对行政合同特权进行了分析阐述,界定了行政合同特权是一种权力,行政主体不能放弃;第二部分,对国外行政合同特权制度进行了比较,重点介绍了英国标准条款模式、美国特许权模式、法国和葡萄牙普适性模式、德国控权式模式等;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行政合同特权的现实状况,着重剖析了我国行政合同特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第四部分,探讨了规范和控制行政合同特权的基本途径。根据行政合同兼具有行政性和合同性的特点,只有构筑一个双向型复议审查、行政诉讼框架救济模式才能实现对行政合同的救济。最后对构建我国行政合同及行政合同特权立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本文创新之处在于总结学术界研究现状的基础上,首次提出行政合同特权与民事合同抗辩权的区别,重点对行政合同特权救济制度进行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