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临时复制并不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随着技术的发展,临时复制在表现形式和对版权人的影响上有了新的变化。目前,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临时复制的性质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通过对临时复制的法律定位,以及临时复制法律规制的可行路径的探究,研究临时复制的法律定位、表现形式和对版权人利益的影响,以期应对在未来出现的有关临时复制的法律问题。 本文首先从三个经典的案例引入临时复制的问题。通过这三个案例发生的时间以及当时的背景环境,引发我们思考临时复制对版权保护的深刻影响。随后,本文在对临时复制进行界定的基础上,提炼出临时复制的三个特点。通过对比分析临时复制在传统网络环境下和云计算环境下的表现及其影响,进一步展示云计算网络环境下强化了临时复制对版权人的显著影响,昭示云计算环境下关注临时复制问题的法律意义。 其次,本文主要分析了《伯尔尼公约》、《世界知识产权互联网条约》以及《跨太平洋合作伙伴协议》,这三个重要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复制权的规定;并对有关临时复制是否应纳入复制权作出了分析和探讨。随后,分别介绍了欧盟、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四个代表性国家有关临时复制的相关立法,并分析了它们立法背后的动因。 再在上述域外立法考察的基础上,本文重点探讨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的正当性,从技术发展的结果、版权人的权益保护、版权条约的相关精神,以及国际发展趋势四个方面进行展开。同时,也深入分析了目前我国学界对临时复制的两种学说:复制权肯定说和复制权否定说,并分别对其进行了补充和质疑。 最后,本文尝试提供了临时复制法律规制的可行路径,基本思路为: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后,再通过设置权利的限制与例外对其进行规制,以平衡版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具体的做法可以参考欧盟对临时复制的四点规定。同时,将三步检验法引入《著作权法》,制定一般性原则条款,作为权利限制的有效的补充。结合法律经济学和制度正义两方面的角度,分析了这种规制路径的正当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