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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退货”制度是消费者后悔权的雏形,同时因市场经济发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地位差别趋于拉近,消费者后悔权逐渐受各国重视并设立。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手段介入到市场主体之间,调节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不平衡的地位,将自由约定权利上升为一项消费者的法定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决定,对该法进行修改,增加了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此规定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具有倾斜保护作用,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但随着新规定的实施,其中的问题逐渐显露,亟需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以完善和保障消费者后悔制度的落实。本文分三个部分,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概述。本部分首先对消费者后悔权的概念及性质特征作简要介绍,为下文的写作做铺垫。该部分分析了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经济以及法律理论支撑,并通过将后悔权与合同法的撤销权、解除权,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以及产品质量法的退货权等权利进行对比分析,明确后悔权是一项由消费者单方享有的特殊保护权利,也是法定的、无因的权利。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的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是通过直接分析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的内容,具体包括: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范围、起算时间及行使期限、行使方式、退货运费承担、责任认定及法律保护机制。提出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各要件存在的问题,完善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通过对市场现状以及现代营销手段的分析,笔者发现,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一些法律适用的具体操作问题逐渐暴露出来,该制度的完善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境地,同时,现阶段也具备了制定相关规定以完善消费者后悔权的理论基础和实际实施经验等条件。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消费者后悔权的对策该部分根据上一部分对我国消费者后悔权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分析,结合域外立法经验和我国实际国情,针对性提出关于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范围、起算时间及行使期限、行使方式、退货运费承担、责任认定及法律保护机制的完善措施,以保障消费者后悔权的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