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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是建立责任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始于“非典”的行政问责已成为我国责任型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几年,行政问责在全国范围轰轰烈烈的开展,取得成绩有目共睹,在提高官员素质、加快政府办事效率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由谁来问责”是研究行政问责制首先应该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是以行政问责主体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我国行政问责主体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次的剖析,最终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本文力求解决行政问责应“由谁来问责”和怎样才能让其来问责的问题。本文前言部分简要介绍了研究背景、选题意义、相关概念的厘定,并介绍了国内外研究概况以及本文所运用的研究方法。第一章是描述现状章,首先介绍了问责主体的三种分类方法和行政问责的相关责任内容,然后通过对中央和地方已出台的行政问责规章制度的分析,以及对《人民日报》近3年来行政问责案例中问责主体的统计,试图从静态角度描述出我国问责主体的现实状态,最后通过对典型案例分析,以期探究不同行政问责主体在实际问责过程中的状态和作用;第二章是阐明问题及成因分析章,首先对同体问责主体实施问责的要件进行了分析,然后阐明了我国同体问责实施过程中面临的困境,最后剖析了问题成因并总结了存在结症;第三章同样也是阐明问题及成因分析章,在对异体问责主体问责要件分析的基础上,阐明了我国异体问责实施的困境,并剖析了问题成因和存在结症;第四章是经验借鉴章,通过对美国、法国两国行政问责主体的分析,总结对我国问责主体体系构建带来的启示;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章,在以上各章分析的基础上,确立构建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为辅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主体体系,针对不同问责主体分别提出完善和改进的建议,并最终构建出以政府责任为导向的行政问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