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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30年代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金融风险防范措施,在提高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等诸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至今已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一制度。但是,任何一种制度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两面性,存款保险制度也不例外。它会带来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风险等问题,如果没有相应的防范机制,这些风险将会给金融经济带来严重的影响,甚至会威胁到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安排,在实践中是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还是增强了系统风险,这是每一个运行中和正待建立的存款保险制度所面临和亟需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存款保险制度风险的产生机制、控制措施以及风险定价进行系统的理论分析,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定价进行深入的实证与比较研究,并提出了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
本文首先阐述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基本功能和发展历史,以及一些典型国家和地区的存款保险制度的特点,并且分析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接下来文章运用效用函数、博弈论方法以及一些数学模型深入分析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产生的原因,认为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弱化了银行来自存款人监督和谨慎选择存款机构的压力,另一方面激励银行的风险偏好,诱发道德风险。特别是在存款保险实行固定保险费率方式时,道德风险将更加严重。不合理的存款保险模式,如实行自愿保险方式和固定保费率,将会使经营状况好的银行可能会退出存款保险体系,最后只剩下有问题的银行留在保险体系内,引起逆向选择风险。在此基础上,本文借鉴了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提出了控制存款保险制度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强化市场惩罚机制,确定合适的保险限额,只向小额存款者提供存款保护,大额储户的存款不受保护。这样大储户为了确保存款的安全,就必须监督银行,向其施加足够的市场惩罚力度。或是要求银行持有一定比例的从属债务,使从属债务所有者对银行进行监督。采用风险调整的保险费率,会提高银行监督自身资产风险的动力。严格银行的资本金要求,要求拥有较高风险的银行,持有较多的资本,就能够减弱银行从事高风险活动的动机,从而达到控制道德风险的目的。其它措施还包括建立私人存款保险机构以及推行强制保险和强化银行信息披露机制等。
风险定价是存款保险风险控制的关键和核心。本文针对这点,着重介绍了基于风险定价的Merton模型和期望损失定价模型,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对我国存款保险风险定价的管理模式与决定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存款保险风险定价应实行层次类别存款保险费率管理模式,相同层次的金融机构采用相同的保费率,处于第一层次的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保费率最低;处于第二层次的是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保费率略高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处于第三层次的是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其应缴纳的保费率最高。接下来对我国存款保险风险定价的决定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存款保险费率是制度实施时间、存款保险范围、投保机构风险情况、存款保险基金净值与投保银行被保险存款总额之比等诸多因素的函数。然后应用期望损失定价模型,根据准普尔公布的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评级结果及其所对应的预期违约率,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保险费率做了合理估计,确定国有商业银行的预期保险费率为0.063%,并利用0.063%的存款保险费率对我国在2007-2016年共10年间的保险基金累积情况做一个预测和模拟,把1982-2006年共25年的金融机构居民储蓄总额数据作为样本,利用统计软件把时间序列进行数理回归,得到2007-2016年一共10年的居民储蓄存款总额的预测值,从而计算出未来十年的存款保险基金的预测值。研究结果表明:如果我国从2007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到2016年,在不包括政府初期投入的情况下,我国存款保险基金总额大约将达到2047.354亿元,占投保存款总额的0.437%。这个比例已经接近其他国家的保险基金储备率,基本上能起到保障广大中小储户利益、防止银行挤兑及稳定金融秩序的作用。
最后,综合前文的研究成果,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提出了建议。主要包括:确立合理的存款保险模式,建立适合存款保险制度发挥积极作用的制度环境,以及加强银行业的内部控制。实行强制存款保险、风险调整保费率制以及限额赔付制度,可以有效控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但是这需要我国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制度以及建立有效的金融机构信息披露机制。同时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强化银行的资本金要求,建立有效的市场惩戒机制,加强银行业的内部控制,完善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