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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内容,也是社会科学理论致思的重大主题。对社会治理模式的研究也是行政学的基本范畴。本文以制度文明为切入视角,以历史反思为研究导向,对农业社会治理模式进行了理论考察。制度是社会关系的客观化存在,制度文明是社会治理活动的基本框架,也是社会治理模式的价值原则的集中体现。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基于不同的社会关系类型,所产生的制度文明及社会治理模式是不同的。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来看,人类大致经历了农业社会到工业社会的转变,并逐步向后工业社会迈进。在农业社会中,支配型社会关系是社会治理活动得以展开的社会基础,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是权制文明;在工业社会中,社会关系的基本类型是契约型社会关系,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制文明;当社会开始转向后工业时代,合作型社会关系的形态初现端倪,而在制度文明的理论探求和实践导向中也开始出现德制的倾向。基于对制度文明历史形态的考察,本文提出了“权制与法制”的解释框架。在权制体系中,社会治理具有“权力本位”的特征,权力是社会关系中的支配性要素,法律受权力所主导。在价值层面,“权力的统治”是最高的原则;在工具层面,“权治”是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在法制体系中,社会治理具有“法律本位”的特征,法律是处理一切社会关系的最高权威,权力服从于法律。在价值层面,“法律的统治”是最高的原则;在工具层面,“法治”是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权制与法制”的解释框架拓展了行政学的理论视阈。在这一视阈中,本文首先对社会治理方面存在的理论误会进行疏理,并基于“权制与法制”的解释框架对其进行理论重释。在对古典政治的认识上,既往的理论通常将其解释为是伦理政治或美德政治,而古典社会的所谓伦理是等级化的伦理,美德也同样是基于等级化社会关系的美德,因此古典政治从属于权制文明,其所谓的德治不过是道德外衣下的权治。在“人治”与“法治”的认识上,既往理论同样存在诸多理论误区。通过清理“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内涵,揭示了“人治”概念在理论上的解释困境,进而在权制的语境中对“人治”进行重新解读,认为所谓“人治”应该以“权治”的概念相替换。在清除了既往的理论误会之后,本文运用“权制与法制”的解释框架,集中对农业社会的治理模式进行全面考察,分别从权制文明的社会基础、历史渊源、理论支持及实现过程等方面展开论述。从农业社会的一般特征来看,在经济特征上,农业社会以小农经济为主导;在社会结构方面,农业社会呈现出家庭、社会及国家的一体性,社会以“家元共同体”为基本特征;在人际交往方面,血缘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血缘与地缘的结合构成了人际交往的基本纽带。在总体上,农业社会是以身份与等级为标识的社会,不平等是作为等级社会的基本正义而存在。与身份和等级相联系,权力成为社会关系中的支配性力量,整个农业社会就是以支配型社会关系为主要特征。因此,作为主导性的权力关系被制度化了,权制由此被确立为农业社会一切社会治理活动的基本框架。作为农业社会治理活动的基本框架,权制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思想基础。农业社会的权制发端于人类社会早期的共同生活中,一方面,原始的共同生活存在着各种禁忌以及与宗教和巫术相关的仪式,而禁忌和仪式的背后其实就是以权力为核心的制度文明的初始形态。另一方面,早期人类社会的治理活动中,具有明显的父权制特征,随着社会的发展,父权以家族为核心逐渐扩展到更大的共同体之中,由此形成了权制的雏形。在农业社会中,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权制既是普遍存在的制度文明形态,也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观念认识。在西方,早期的“权力神授”理论为权制提供了超验性的思想支持,而后来理论家提出的“绝对主权”学说,从世俗层面为权制提供了强有力的合法性论证,及至马基雅维利时代,从现实主义的角度出发,权制进一步获得了充分的论证。在中国,权制的合法性根源是与传统的天道观念密切相关的,而王权与天道之间往往有着内在的自洽联系,因此王权的绝对统治有了终极依托。而在现实中,忠孝观念和礼法兼用的思想为权制的具体实施也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权制是通过“统治行政”这一社会治理模式实现的。统治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权力支配一切,等级化的社会秩序是统治行政的目标追求。而从整个社会层面来看,统治行政是以传统的官僚体系为载体。同时,由于农业社会的封闭性等特征,统治行政并非总是王权对社会的全面渗透,统治行政往往是以延伸的形式,如宗族治理和乡绅治理实现对地方社会的治理。总地来说,权制是农业社会制度文明的基本特性。“权制与法制”的为社会治理研究提供了分析框架,扩展了行政学的研究视阈。对于我们通过制度文明的研究来反思社会治理模式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提供了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