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领土是人类的依存之所,也是国家的屹立之地。领土观念萌生较早,但领土概念的形成相对较晚。领土的基础性概念是地理意义上的,但在国家生活中又被赋予丰富的政治法律内涵。自18世纪末期至今,领土已成为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自然领土问题也就成为宪法上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但是,法学理论对这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关注明显不够,以致所涉问题单一,研究成果薄弱,留下诸多重大问题亟待探索。据此,本文选择宪法对领土的规定与表达这一主题,拟从理论、历史和文本不同视域展开研究,以对领土概念的理论阐述为基点,全面梳理领土进入宪法的历史脉络,着力于宪法对领土问题的规定与表达的理论总结,细致分析宪法上领土规范的构成,并凸显中国宪法面对领土问题的尴尬境遇与表达局限,以期为解决现实存在的国家领土或边界争端以及预防国内潜在的领土分裂威胁,从宪法上提供一个可能有效的思路。 第一章领土概念在公法上的形成与建构。从法学理论的角度,阐释清楚公法意义上的“领土”概念是如何形成的?它与国家主权观念建立了何种联系?又经历了什么变化?国家领土的基本意蕴是什么?领土作为古今政治和法律的重要概念,皆以领土的地理概念为基础。在法律上,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观念和主权观念的发展,领土概念也经历了私法意义上的权属概念——即领土为君主或国王所有和控制的地理范围——到公法上的权属概念的转变,并衍生出三种国家领土学说:主权对象或客体说、国家的构成要素说和统治范围说。然而,对领土概念的分歧与争议并未停息,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反对主权学说的思潮,以狄骥和凯尔森为代表的公法学家侧重于从社会统一体或法律秩序的维系上来重新建构领土概念,前者把领土看成是对统治权力的一种地域限制,后者将领土与国家统治权的关系割断,把领土解释成纯粹的法律的效力空间,从而奠定了当今公法学上并行的两种领土概念:实质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领土概念,并由此揭示出国家领土在国家层面与国际层面的多重涵义。 第二章领土入宪的源起与流行。将国家的领土事项规定于宪法,开创于美国1787年宪法,并已经成为世界现行宪法内容上的一大特色。美国在宪法中明晰国家领土主权的归属,旨在将分散的各州领土和州际间的无主领土纳入联邦的调控和保护的范围,以增强合众国的凝聚力。其后欧洲各国陆续诞生的宪法接受了美国宪法的经验,亦将领土事项载入宪法,但在规定内容和方式上作出较大的改革。最为突出的表现是,比利时、德意志和瑞士三国宪法在19世纪创立了领土规定的三大模式,由此确立了宪法对领土调整的三大事项,即领土的构成、变更和内部划分、领土范围的列举方式与特殊保护手段。同时,欧洲其他国家的宪法虽未系统规定领土的事项,但在领土主权、领土的变更权以及如何保护领土的问题上呈现出各自的特色。这些模式和特色分别成为后来世界各国宪法仿效的榜样。 第三章20世纪领土入宪的变革和潮流。20世纪是新的殖民主义侵略与反殖民扩张运动、帝国主义与反抗帝国主义战争的世纪,拉美和亚洲等地的国家和民族奋起挣脱殖民统治,纷纷宣布独立,在制定宪法时对领土问题给予了相当关注。20世纪初期,拉美国家摆脱欧洲殖民地宗主国后,又受到美国的实际控制,往往在宪法上对领土的规定陷入尴尬境地,但也有如委内瑞拉宪法表现出对领土主权的坚定态度和强硬立场;亚洲国家中以中国最为典型,在救亡图存的挣扎中,领土在宪法中如何规定成为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从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领土开始,此后的宪法或宪法草案均将领土以不同方式纳入宪法规范中。在欧洲,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得欧洲版图发生裂变,不少国家宣布独立或建立新的国家,领土范围也随之变化,包括前殖民地宗主国在内的几乎所有国家都在宪法中规定了领土问题。德国《魏玛宪法》最为引人注目,开创了新的领土规定模式,既具有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也符合联邦制国家的要素。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重新构建国际政治秩序,掀起了一股制宪和领土入宪的浪潮,欧洲国家对领土问题的规定有所变化,而亚非国家有的追随西方宪法中的领土入宪模式,有的则按照自己的国情进行新的表达。总体而言,二战之后各国在领土入宪上呈现出的共同特点或趋势是:宣示领土原则,精细规定领土范围,丰富领土类型,领土规定渗透于宪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现行宪法对领土问题的规定范式与表达体系。领土问题事关国家主权与国际政治稳定。世界上有大约1/3的国家存在与邻国的边界与领土问题,由此引发的冲突或者局部战争时有发生。因此,宪法中的领土规范具有防御和保护功能,成为解决领土争端和内部分裂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以193部现行世界宪法文本为据,呈现出世界宪法对领土问题规定的不同样貌。其一,从是否规定领土问题来看,约占90%的各国宪法都作了规定,表明绝大多数国家对领土问题的关注度和重视度极高;未规定领土问题的国家并非不关注、不重视领土问题,而是基于自然的、历史的和对未来领土的欲望等原因未作规定而已。其二,从规定形式和内容来看,已经形成了两种较为成熟的基本范式:一是对领土问题的直接规定范式,二是对领土问题的间接规定范式。在直接规定范式中,对领土范围或构成、领土的变更、领土的划分以及边界或疆界等以专门的文本结构形式进行表达;在间接规定范式中,是对其他对象或问题进行调整的同时涉及对领土的规定,因而对领土问题形成立体多面的表达体系。不同国家对领土问题规定范式的选择与表达体系的特色,足以表明这些国家对领土问题的关注度与重视度。 第五章宪法上领土规范的结构。宪法上的领土概念往往是宪法上的领土原则和规则建立的基础,支撑着领土原则和规则构造,是理解领土原则和规则的前提。法律上的领土概念可分为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两种,宪法上的领土概念包含这两种意义,具有领土权力与领土权利双重属性。领土权力是指一国对其所属领土的实际控制和管辖的权力,具有专属性或排他性特征。领土权利是指在领土本身及领土上的物质或资源的所属权或所有权,它主要表明领土的物权特性。宪法上领土概念指称包括地表、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所构成的一个特定立体空间。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领土原则主要体现为领土完整、领土的排他性和人民或民族自决三大原则。就领土规则而言,它可能是对领土的某些事项的明确认定和具体的要求,以区分于领土原则。各国宪法的领土规则众多,从对领土的调整和保护的实际情况来看,领土规则无非是从两个方面创立的:一方面是从规范领土对象或事项时所创立的规则,包括领土构成规则、变更规则、边界规则和划分规则四类;另一方面是从规范领土的方式时所创立的领土规则,可以分为三大类型:一是领土上的禁止规则;二类是领土上的授权性规则;三类是领土上的义务性规则。 第六章中国宪法的领土表达问题。在整个宪法世界之中,领土问题在中国宪法中的表达具有显著特点。近代的中国饱受列强欺凌之辱和领土分离之痛,在清末尤其是民国的制宪活动中,领土规定问题作为宪法的重要问题而广受争议,并在不同宪法文本中形成概括式或者列举式两种领土规定方式,以应对当时国家领土现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以及之后,无论是建国纲领还是宪法典都涉及领土问题,但与世界宪法领土规定的主流范式相比,我国现行宪法中的领土问题存在规定性和表达性缺陷。在领土规定事项方面,缺乏中国领土的范围或构成、领土的变更等重要内容;在领土问题表达方面,其对内表达、法律性表达和规则性表达明显不足。当代中国依然面临外部的领土或边界争端和内部分裂势力的挑衅,应当从宪法上规定领土问题中的重要内容,以实现宪法规范管理和捍卫国家领土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