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今行贿现象日益泛滥,并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作为社会腐败主要恶源之一的行贿罪,近来年也逐渐被人们所重视,行贿犯罪不但侵犯了国家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导致权力腐败,而且还破坏了整个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然而目前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偏重于对受贿犯罪的研究和打击,加之当前行贿罪立法上的不完善,使得行贿罪的认定成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棘手问题。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一些犯罪受贿数额巨大,对市场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老百姓深恶痛绝。这种现象不是偶然的,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刑法在打击行贿罪方面存在轻行贿重受贿的不合理现象,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行贿罪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完善,对行贿罪的认定和刑事责任的规定太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造成的。因此,预防和打击腐败是减少腐败的最重要的部分。本文从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结合司法解释与司法实务,简要地阐明了刑法中关于认定行贿罪若干问题的意见,尝试性地探讨了我国行贿罪立法上的缺陷,以期对完善我国行贿罪的刑事司法和刑事立法有所帮助。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行贿罪的概述,分别介绍了行贿罪的内涵,行贿罪的演变过程与及我国行贿罪当前的特点。第二部分对是否应当废除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要件进行了论述。首先介绍了理论界相关的理论分歧,其次介绍了实践中认定不正当利益存在的问题,最后简要介绍了“为谋取废除不正当利益”的理论依据,并提出了立法建议。第三部分讨论了扩大行贿罪的行为方式,主要阐述了我国行贿罪行为方式存在的问题,以及扩大行贿罪行为方式的立法建议。最后一部分是对行贿罪处罚范围的论述,并提出了将性贿赂纳入行贿罪的处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