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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隐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中国古代几千年的历史发展和变迁中,容隐制度呈现出了容隐亲属范围不断扩大、容隐罪名时有变化、法定义务向法定权利转变等特点。并且,容隐制度的自身特征也使其与现代法律价值相吻合,其所包含的以人为本位的法律思想,对正义、人权、自由等刑法基本价值的诉求都体现了容隐制度的现代生命力。此外,它还符合当代刑法的发展趋势和“法不强人所难”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并且,容隐制度还有预防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秩序的功能,与民众亲情至上的当代伦理道德观念也是相一致。不只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有容隐制度,国外许多国家至今仍保留着这一制度并发挥着重要的功效。我国现阶段社会的实际情况和现有的法律规定表明,在法律体系中重新确立容隐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考虑确立容隐制度所遵循的原则,明确可容隐的亲属的范围、容隐是权利还是义务、如何规制容隐的罪名范围、如何在程序法中确立容隐行为等问题,以更好地发挥容隐制度的现代价值与功能,对我国法律体系给予有益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