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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作为一类重要的社会团体,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保障会员经济利益,规避来自市场或者政府的交易风险的重要作用。由于历史和国情的原因,我国的行业协会生成模式,不同于西方发自于民众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而是由政府推动自上而下的发展模式。这一发展模式带来了行业协会对行政机关依赖较重,自治意识与自治能力较差等弊端,使得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行使已无法适应正在进行全方位变革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2015年《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称《脱钩方案》)出台,标志着新一轮行业协会改革的开始,但是行业协会自治权的行使仍然面临众多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并力图对如何保障我国行业协会自治权充分有效行使提出建议。对行业协会及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基本概念、性质、分类加以介绍,廓清本文所研究的行业协会概念外延,是研究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基础工作。本文所研究的行业协会是同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个人或者团体自愿组成的,进行行业管理及自我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不包括以科研为主的各种学会和研究会,不包括各种宗教协会,也不包括纯因兴趣爱好发起的缺乏行业性支持的各种协会,如书画协会等。行业协会自治权行使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行政机关管理过度、行业协会自治权与其会员权益冲突两个方面。本文对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协会自身章程进行了文本分析,并将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在分析行业协会自治权问题时,首先以比例原则为理论基础,对行业协会登记管理的必要性进行审查;进而通过对具体省份对行业协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数据分析,发现行政管理与行业协会自治权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得出行政机关目前对行业协会管制依然严格,《脱钩方案》整体“脱钩不脱管”的精神使得行业协会在登记、业务、年检、评估、章程等各方面仍然受到行政机关全面的管理,自治权运行空间仍然狭小;而行业协会自治权与会员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明晰,使得行业协会自治权范畴与法律强制的界限模糊,易引起行业协会自治事务与国家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等价值冲突的问题;行业协会自身组织机构也存在设置不合理的状况,会员大会召开不便,致使行业协会内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兼顾决策作出功能,监事会的力量薄弱导致其无法形成充分有效的监督,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会员权利救济困难等问题都严重影响了行业协会自治权的有效行使。最后以美国行业协会典型案例带来的启示入手,从放松行政管制,优化行政管理;推进行业协会自身组织机构改革以加强行业协会独立法人人格;颁布行业协会自治权单独立法以提供法律保障等三个方面,提出推动行业协会自治权发展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