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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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自2010年开始进入爆发式的发展阶段,作为影响面极广的技术开始应用到教育、医疗、交通等领域,无人驾驶汽车作为典型智能实体促进人们生活幸福感提高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问题,可能会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刑事犯罪危害结果的扩大化、新的犯罪形式等风险。除此之外,科研的进步决定了人工智能的演变方向必然是专用智能向通用智能的发展,智能体的智能化水平将逐步提高,最终实现独立思考、决策,会出现脱离人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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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自2010年开始进入爆发式的发展阶段,作为影响面极广的技术开始应用到教育、医疗、交通等领域,无人驾驶汽车作为典型智能实体促进人们生活幸福感提高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些问题,可能会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刑事犯罪危害结果的扩大化、新的犯罪形式等风险。除此之外,科研的进步决定了人工智能的演变方向必然是专用智能向通用智能的发展,智能体的智能化水平将逐步提高,最终实现独立思考、决策,会出现脱离人类控制的情形,造成难以预估的后果。所以,在鼓励、支持、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大趋势下,我们需时刻警惕其可能造成的风险。近年来,各国都将人工智能的规制从最初的原则性的宏观规制发展到具体的规范建立上来,风险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相应的刑法应对策略也应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针对已经出现的危害,解决责任的承担和分配问题,另一方面,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通过法律自身的威慑进行犯罪的预防。无人驾驶汽车具有运行的自主性和运行过程免干扰的特点,在解放人们的双手的同时其危险性也不容忽视,在刑法中的表现为传统的刑法以人类的行为为核心,随着智能化水平的逐渐提高,无人驾驶汽车将会产生自己独立的意识,是否可以将其行为评价为刑法中的行为自己承担责任、发生事故后研发者和生产者是否应当担责、这都是有待解决的问题,所以刑法的规制应该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明晰无人驾驶汽车事故责任的承担主体,另一方面论证强人工智能时代有自主意识的汽车独立担责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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