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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政治之构建,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论者曾将“国家主权”与“个人主权”概括为现代政治的核心机理,将二者之间的张力视为政治理论聚讼的焦点所系,可谓切中肯綮。霍布斯是现代早期(early-modern)极具开创性的政治思想家,诠释者们大多将其看作打造现代国家的首批匠人,致力于从其思想中汲取关于“国家主权”的丰厚养分;至于其思想中的“个人主权”维度,则只被看作推导出国家主权之方法论意义上的工具性设置,初则以“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的单子式个人面目出现在亟需救赎的自然状态之中,继则以消极服从的“臣民”形象匍匐于“利维坦”国家的绝对威势之下。后世自由主义者对霍布斯爱憎兼具的态度,概源于此。
然而现代政治的起飞与续航,不能单凭主权国家之一翼,尚须具备与之相匹配的、具有某种德性的现代公民。霍布斯的政治思想或所谓“公民科学”(civil science),从人的自然激情与自然理性出发,推演出一系列“自然权利”,从而为立约建立的绝对主权国家奠定了坚实的人性根基。这种“意志与人造物”(Will and Artifice)构成了西方现代政治文明的一大强劲传统。然而在霍布斯的笔下,人既是利维坦的“质料”(matter)又是其“创造者”(maker),是“利维坦”赖以成立的前提,由“自然之人”(men as persons natural)向“公民”(cive、citizen、subject)的转化,其实并非易事,而是必须具备某种基本的、不同于古典德性的“美德”(virtue):同时,国家之得以与人类及其自然法共久长,避免源于内因的解体(由“利维坦”蜕变成“比希英特”所象征的内战状况),也需要对其公民进行以此种“美德”为核心的培养或政治教育。拙文将阐明,此种“美德”乃是一种“正确理解的恐惧”(fearwell-understood)。展示霍布斯构建“新政体”与“新人类”之“公民科学”的基本面貌,尤其是凸显霍布斯政治思想所强调的由“自然之人”向“公民”的转化,便是拙文的论旨所在。
当然,笔者无意亦无力去做某种“翻案文章”,只是希望通过揭示霍布斯政治思想中较少为人强调的一个面向,提请读者注意:对于西方现代性政治丰富复杂的内涵,无论理论上的研习乃至实践中的应对,均不宜过分简化而流于皮相。对于正处在政治社会巨大转型与发展时期、面临“古今中西”智识遗产与历史际遇的中国读者而言,似乎更应作如是观。